奇葩!號稱臨沂名校“學區房”,結果竟是儲藏室

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17日訊 臨沂市三陽清華園的業主們碰到一件煩心事:買了名校的學區房,孩子卻上不了學!為啥呢?因為他們這個房子,雖然看起來是個房子,住進去也是個房子,但實際上,它就是個儲藏室!

奇葩!号称临沂名校“学区房”,结果竟是储藏室

這些業主大都是在2015年前後購買了三陽清華園的房子,按照當時開發商的宣傳,這個小區是臨沂市第四實驗小學的學區房。前幾年,業主們的孩子也確實能正常上學。可是到了2018年,情況突然就變了。

臨沂市三陽清華園業主告訴記者:“到了2018年以後,國家教育部門的上學政策改變了,就是小班額,限制每個班的人數,就是說這個區域裡面的學生上不了學。我們入學的時候就去拿住宅的合同去上學,結果發現是儲藏室,就導致一部分業主的孩子上不了學。”

說到儲藏室,大家的第一反應肯定是地下室。難道業主們花了買房子的錢,買來的卻都是地下室?

十層樓的儲藏室,記者也是第一次聽說。據統計,整個小區估計有五六百戶業主,都遇到了這種情況。而且業主們說,現在的這個房子裡面配備了所有的居民正常的水電暖燃,但是他的用途卻是儲藏室。而且他們也交了維修基金。國家正常規定,儲藏室是不允許單獨抵押貸款的,而銀行抵押合同上面也是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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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們認為,現在孩子能不能正常上學,已經不是他們最關心的問題了。他們現在最想不明白的就是,自己當初買的好好的住宅,怎麼就變成儲藏室了呢?開發商欺騙了所有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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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們表示,當初買房時籤的購房合同上也清清楚楚的寫明瞭是住宅。可是除了這份合同,等貸了款付了錢,他們後來還都簽了第二份合同,就變成儲藏室了。

現在整個小區,只有一號樓的業主們辦出了不動產證。但是他們看著不動產證上的儲藏室,也實在高興不起來:一是,這房子賣也不好賣,二是,以後自個再買新房,買也不好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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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的學區房,原來竟是儲藏室。這下不但孩子上學成問題,房子也不好轉手。為什麼簽訂了兩次購房合同。第一次合同上為什麼顯示的是住宅,開發商是否涉及虛假宣傳或者隱瞞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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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記者和業主們首先來到了開發商三陽集團。

業主們表示,標明住宅性質的購房合同,售樓處當時就只給了複印件。不過現在,開發商工作人員卻壓根不承認他們曾經簽訂過這份住宅合同。

工作人員的態度很豪橫,記者問來問去,人家就一個答覆:他們作為開發商,卻並不清楚代理公司如何賣房子!

既然這個事不太清楚,那麼為什麼整個小區只有一號樓可以辦出不動產證呢?除此之外,針對業主們的其他問題,這位工作人員表示解答不了,也不知道負責人是誰。而這種情況,業主們早已司空見慣。

業主們提供的相關負責人段總的電話,我們也沒有打通。隨後,記者又來到了三陽集團的辦公室,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法務主任在法院開庭,沒有人能管這件事......

作為開發商,卻不清楚代理公司如何賣房子,跟這件奇葩事一樣,咱也是頭回聽說。那既然你不清楚,咱就去找個能說清楚的人吧,沒成想,人家法務辦主任開庭去了。那這件事,到底誰來說清楚呢?相關部門之前有沒有處理過呢?記者和業主們又來到了臨沂市住建局。

住建局表示,這份標明住宅性質的合同從未在住建局備案過,從始至終,備案的都是標明儲藏室性質的合同。那業主們手中的住宅合同到底是如何簽署的呢?難不成是假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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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住建局董科長的說法,他們只能讓企業自查,目前企業的反饋結果是沒有簽訂過這份合同。那麼,如果有消費者遭遇情況,相關部門應該如何監管呢?董科長說,如果這個合同屬於欺騙形式的,欺騙業主簽訂的,就屬於合同的欺詐行為。現在他們弄不明白的就是,這份合同是在什麼情況下雙方簽署的。

對於這份住宅合同的簽署,開發商和業主各執一辭,到底哪一方說謊了呢?在臨沂市住建局的協調下,開發商承諾會派相關負責人來現場回應。不過,在記者和業主們等待了一個半小時後,並沒有等到相關負責人,反而等到了那位“正在開庭”的法務辦主任。

當著監管部門的面,三陽集團回覆,他們並沒有和業主簽訂過這份標明住宅性質的合同,並可以為此負法律責任。但對於另一份標明儲藏室性質的合同,業主們有話要說。

臨沂市三陽清華園業主告訴記者:“為什麼簽了一個合同之後還要籤第二次呢?當時告訴我們售樓處搬遷,說合同遺失了,讓我們緊接著又簽了一份,只簽了最後一頁。因為我們最早簽過一個合同了,後面這一份就是對三陽的信任吧,前面的字沒看到,只提供給了你最後一頁!”

雙方的說法存在巨大分歧,無法達成一致。對於開發商的答覆,業主們無奈地表示,他們下一步將會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針對此事,我們也諮詢了齊魯頻道法律服務團的律師。

律師表示:房地產商在售房的過程當中應當是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他負有全面真實告知購房者房屋信息的義務,尤其是在購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不能夠隱瞞,或者是虛構與簽訂這份合同相關的信息。房屋是儲藏室,這一點是房屋的一項重要的信息,但是開發商卻沒有履行告知的義務,當事人所提到的住宅合同,因為它是一個複印件,在法律上來說它的效率是非常低的。但是如果當事人能夠組織到其他的補強證據,比如說去銀行調取當時貸款的相應的手續文件的話,可能能夠補償這份證據,證明當時的確有這份合同的存在,也就是開發商有欺詐的行為。在本案中,我建議業主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賠償相應的損失。

對於這件事,我們也會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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