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六名被告人敲詐勒索“保護費”獲刑

2020年1月17日,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對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冶某林、金某順等六人惡勢力集團犯敲詐勒索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對被告人冶某林、金某順等六人以敲詐勒索罪罪名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並處四十萬元至四萬元不等的罰金。


城中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六名被告人敲詐勒索“保護費”獲刑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冶某林、金某順糾集被告人馬某斯、楊某宏、廖某錄、孫某賢長期在西寧市城中區南川西路客運站及周邊,以非法拉客的形式控制客源,造成客運車輛客源流失,經營困難,並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強制收取西寧至果洛大武、貴德方向“非法營運車輛”及班車司機60餘人的“保護費”,敲詐勒索金額共計人民幣77萬餘元。


城中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六名被告人敲詐勒索“保護費”獲刑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人冶某林、金某順為首要分子,糾集馬某斯、廖某錄、楊某宏、孫某賢形成相對固定的犯罪集團,長期在本市南川西路客運站以威脅、恐嚇手段收取“保護費”,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在一定的區域及行業內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冶某林、金某順系該集團的首要分子,對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馬某斯系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鑑於六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均可從寬處罰,遂按照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所犯罪行及從寬情節依法做出前述判決。

宣判後,六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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