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罰款98萬元!只因簽訂採購合同未繳納印花稅

被罰款98萬元!只因簽訂採購合同未繳納印花稅

補充:印花稅的常見風險要點

1、印花稅是購銷雙方都要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2、不在稅目範圍內的不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

3、不籤合同(所謂的“避稅”)也要繳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4、籤合同時一次性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神木德林榮澤能源運營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收到國家稅務總局榆林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補發)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一、基本情況

相關文書的全稱:國家稅務總局榆林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收到日期:2019年9月20日

生效日期:2019年9月20日

涉嫌違規主體及任職情況:神木德林榮澤能源運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涉嫌違規的事項類別:國家稅務總局榆林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認定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

二、主要內容

(一)涉嫌違規事實:

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簽訂採購合同未繳納印花稅,2016年-2018年合計應補繳印花稅984647.40元。

(二)處罰/處理依據及結果:

公告編號:2019-02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公司應補繳印花稅稅款一倍的罰款,即984647.40元。

三、對公司的影響

(一)對公司經營方面產生的影響:公司接受稅務部門的處罰決定,應補繳印花稅稅款及罰款已全部繳納,本次處罰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二)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公司管理層對上述問題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公司經營班子、財務部門人員及公司其它相關部門人員對財務、稅務方面的知識進行培訓學習,強化責任意識。公司進一步完善財務制度,加強對財務人員印花稅等相關知識培訓,對公司印花稅相關業務進行排查清理,確保以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正確進行納稅申報,履行納稅義務。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創新層標準而被調整至基礎層的風險:

□是□否√不適用

四、應對措施或整改情況

(一)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公司管理層對上述問題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公司經營班子、財務部門人員及公司其它相關部門人員對財務、稅務方面的知識進行培訓學習,強化責任意識。公司進一步完善財務制度,加強對財務人員印花稅等相關知識培訓,對公司印花稅相關業務進行排查清理,確保以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正確進行納稅申報,履行納稅義務。

(二)整改情況

公司已將應補繳印花稅稅款及罰款全部繳納。公司高度重視本次事件,充分認識到上述問題的嚴重性,並以此為鑑,吸取教訓,加強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法律意識,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公告編號:2019-021

五、備查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榆林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榆稅一稽罰【2019】18號)

神木德林榮澤能源運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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