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共立一份遺囑有效嗎?

案例簡介:韋某與李某是一對夫妻,膝下有子女韋一寶、韋二寶、韋三寶、韋小寶四人。夫妻二人一直跟四兒子韋小寶生活在一起,韋小寶一直照顧二人,噓寒問暖,穿衣看病,對二人十分孝順。二人商量後於2010年3月,韋某與李某立下一份遺囑,遺囑內容為:“為避免日後子女的紛爭,我們夫妻兩人商定,現將我們原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坐落在某處的房產以及銀行存款,全部遺留給兒子韋小寶所有。” 韋某與李某訂立遺囑時,該遺囑由韋某書寫,韋某代李某簽名,韋某與李某分別在簽名處用手指捺印,遺囑有鄰居楊某、覃某等人在該遺囑上簽名。為了保險起見韋某與李某還

錄音錄像了。2011年10李某去世。2013年11月韋某去世。韋某、李某去世後,韋小寶將向韋一寶、韋二寶、韋三寶訴至法院要求獨自繼承該房屋。

夫妻二人共立一份遺囑有效嗎?

法院最終判決:上述房產為韋某、李某夫妻共有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據此,韋某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據此,韋某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之一的韋小寶繼承,合法有效。李某在“韋某的自書遺囑”上捺印,對李某而言,該“韋某的自書遺囑”為李某的代書遺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據此,李某的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屬無效遺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據此,因韋某、李某製作的錄音錄像遺囑,無見證人在場見證,不符合法律規定,屬無效遺囑。訟爭房屋屬韋某、李某夫妻共同所有,各佔訟爭房屋二份之一分額。李某先於韋某去世,李某的遺產應由其夫韋某、其子女韋一寶、韋二寶、韋三寶、韋小寶五人繼承。韋某去世後,其遺產已經指定其子韋小寶繼承,韋某的遺產由其子韋小寶繼承。綜上所述,四人各佔訟爭房屋份額如下:韋小寶佔有份額為十份之七,韋一寶、韋二寶、韋三寶各佔有份額為十份之一。

大家一定會疑惑,韋某與李某雖然只訂立了一份遺囑,但是這是他們共同的意願,他們都想將房子留給自己的兒子韋小寶,為什麼最後法院只認定這份遺囑是韋某的遺囑那?

夫妻二人共立一份遺囑有效嗎?

律師認為: 遺囑是公民個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合法財產做出的處理,並在其去世之後生效的法律行為。《繼承法》規定了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遺囑方式,不同的遺囑方式要求也一樣,遺囑有嚴格的形式要求,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定要求,才能成為有效遺囑。但是,如果遺囑存在瑕疵的,遺囑就可能不會發生法律效力,轉為按法定繼承處理,這樣被繼承人生前願望就會落空。夫妻二人各自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都很難,更不要說二人共同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了!

雖然夫妻共同遺囑符合我國社會發展現狀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是也必將面臨著一些問題,比如上述案例中的情況,夫妻共同遺囑,但是必有一方先去世,然後另一方在去世,然後遺囑才全部生效。然而一方死亡到遺囑全部生效往往需要一段時間,其間難以預料的情勢變遷很可能會影響共同遺囑的最終實現。

夫妻二人共立一份遺囑有效嗎?

因此,建議大家儘量夫妻二人分開訂立遺囑,訂立遺囑前,最好提前找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和指導,確保所留的遺囑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在內容上合法,屬於有效遺囑。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生前遺願得到實現,也能避免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

溫馨提示您:在疫情期間,一定不要放鬆警惕,做好個人防護,適當鍛鍊,減少外出!疫情期間,如您有法律方面的任何問題,可以微信或電話聯繫我。快速為您解答、指導和處理,維護您及家人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