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有法|市巾幗法律專家顧問團護航企業在行動(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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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通過學習司法部發布的一則關於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公共法律服務典型案例,來具體分析如何化解因疫情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糾紛。

战“疫”有法|市巾帼法律专家顾问团护航企业在行动(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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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況

某食品有限公司是生產知名品牌火鍋食材的企業,2019年4月,該公司與採購商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產品採購協議,2020年2月,因疫情爆發導致公司停產,不能按約向採購商供貨,採購商要求其支付違約金。與此同時,該公司租賃的位於某鎮的廠房已到約定的交租日期,出租方要求公司按期支付租金。在自行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公司向當地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尋求幫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此案。

案例處理結果

一是合同法中對於不可抗力的規定和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在與採購商進行的視頻協商會議上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疫情是雙方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於不可抗力,公司可不承擔違約責任。在與廠房出租方的視頻通話中,出租方認為雖然公司因疫情停產,但並不影響雙方的租賃協議。律師提出公司因不可抗力停產,租賃廠房暫時無法使用,並不是故意違約。

二是情理並用化糾葛,利益平衡解難題。律師向採購商仔細分析了當前疫情形勢及存在的商業經營風險,表示即使該公司按約供貨,採購商也會因無法運輸、無法存儲、無法銷售等問題面臨商業經營風險,此種情況下雙方利益皆會受到極大衝擊,如果同意延期供貨,公司可以給予一定的產品優惠政策。經多次耐心細緻的溝通,採購商表示可以延期交貨,但要求給予4萬元現金券,公司負責人張某表示公司承受能力最高只有3萬元現金券,希望採購商理解。因為數額相差不遠,最後採購商同意延期交貨及3萬元現金券的提議。

在與廠房出租方的溝通中,律師指出雙方簽訂了長達十年的租賃合同,在疫情發生之前,該公司一直如期足額支付租金,信譽良好,況且公司是因響應政府部門防治疫情的有關規定而停產停工的,有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減免“停工期”的租金。出租方反覆思量後同意免收2020年1月20日至2月20日的租金28296元,但食品有限公司必須立即支付剩下的56592元,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某當即表示剩餘租金將會在當天匯到出租方指定賬戶。

案例點評分析

疫情防控以來,停工停產後對企業的運營發展影響較大,特別是一些中小微企業由於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導致出現剛性支出壓力過大、資金缺乏、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等情況,使得中小企業經營艱難。本案是因疫情爆發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糾紛,糾紛發生後,企業通過當地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熱線電話尋求法律幫助。本案律師接到指派後高度重視,積極發揮專業優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研究提出了讓各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並積極參與協商,助力企業擺脫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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