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方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費用如何計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的規定,對於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一併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對於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對於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發佈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48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商品房銷售應當公示以下收費:(一)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代收代辦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代收代辦收費應當標明由消費者自願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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