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小區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外來人員想進入小區,小區入口保安須對來者身份進行核實後,才能放行。這樣的做法看似出於對小區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考慮,但是一味死守執行,可能也會有撞板的時候。長沙某福區法院法官前往某小區執法,沒想到被小區保安攔了下來。考慮到小區保安職責所在,法官出示了自己的證件,可是,小區保安依然不放行,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為了能正常執行公務,法官在該小區大門口與保安進行反覆溝通,並出示了相關證件,告知來意,可依然被拒之門外。保安的理由是,就算法官出示了證件,說明了來意,但他這邊沒有接到通知,他是不會放行的。經過近一個小時溝通後,保安接到通知,讓法官和他們的領導溝通,確認後才能放行,但他並沒有提供領導的電話給法官。當班保安隊長行為更讓人意外,通過對講機一再強調,絕對不能讓法官進入,如果當班保安把法官放進來,就會扣他們的工資。
當班保安聽到了隊長這麼說,哪裡還敢放行。法官上門送達文書就這樣受到了無理的阻攔,整個過程差不多一個小時。保安隊長以公司規定為由,他要請示經理才能放行,而當保安只能聽命於保安隊長,就算看到法官的證件,沒接到通知前,也不敢放人進去。他們這樣的做法是否存在問題?該小區物業公司負責人就此事表示,如果有外來執法者到他們轄區來,一般來說,他們會讓執法者聯繫當地社區,或派出所。然而,負責人這樣的說法在法律面前卻站不住腳。
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的時候,向該單位的人員出示證件表示身份後,任何單位及個人必須予以配合,且有協助執行的義務,不得阻攔、阻撓。在這個事件中,法官已在第一時間表示了身份,可是,小區保安明知法官的身份,卻依然阻撓法院執行公務,已經妨礙法院正常執法。當天下午三點鐘,法院增派執行警力,將涉事的保安隊長嚴某和當班保安餘某強制傳喚到法院。
最後,法院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對該小區物業公司處以30萬元罰款,保安隊長嚴某處以5000元罰款,對保安餘某進行批評教育後,免於處罰。目前,30.5萬元罰款已經全部支付到位,30.5萬元給該小區的保安及物業上了深深的一課。如果他們稍微對我們國家相關法律有一定的認知,這樣的錯誤必定不會犯,事後,保安隊長嚴某也承認了自己的錯誤。
不過,我對此有不同看法,該小區保安之所以敢強行阻攔法官進入小區內執法,這與物業公司的管理態度分不開,前面物業負責人說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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