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約公務出差接待餐費的細化建議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肅財經紀律,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由財政部辦公廳、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辦公室聯合出臺的《關於規範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行〔2019〕104號),於2019年8月1日在中央機關正式施行。

為進一做好省、市、縣、鄉、村的管理有關事項,一是對規定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標準,並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

建議:制定出差人員不向伙食供方交納伙食費的法律懲罰措施,要強化法律監督,因為當前出差人員,尤其是上級到基層能夠主動上交和接待單位主動收取的習慣還未形成,要抓典型大力宣傳,營造氛圍,逐步形成出差人員主動上繳和接待單位規範收取的規範制度。比如:明確規定,對違規報銷,實際發生費用的三倍罰款,加黨內警告、行政處罰等相關規定。

二是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應當索取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

建議:制定接待單位主動向出差人員開具相應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的違規相應處罰法律措施,逐步向全部要求稅務發票標準要求,不應該是出差人員索取,除出差人員行程起止實行包乾報銷規定之外,應對出差人員制定拿索取發票實報實銷的規定,也讓出差人員有主動索取的意識和需求,逐步規避一些不良行為。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督促接待單位按照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有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協助安排用餐應當根據出差人員告知的控制標準合理安排。

建議:明確統一的內部管理制度,比如:明確接待餐費早晨20元,中午和晚上各40元的限額規定,因為當前多地財政支付部門只是審核公務接待決算表,原始票據存在小飯店接待明細不規範的問題,對定點飯店要求不規範,應明確規定,嚴格要求在流水規範的定點飯店接待,以便查取用餐鮑魚、海鮮等高檔違法違規接待行為。要明確規定不論是上級到下級還是下級到上級,都要要求本單位、本部門出具專門接待專用函件,因為當前憑活動、檢查、調研等活動文件作為報銷依據的問題仍然無法解決,應制定和完善杜絕接待單位違規報銷接待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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