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飲酒免責協議”真能免責?

近日,一封“承諾書”在網上引起熱議,簽署這份“承諾書”的是20餘名七旬老人。原來,他們組織同學聚會,擔心有人酒後出現意外,大家主動簽訂《安全責任自負承諾書》,表態稱參加聚會將量力而行,如果出現意外與他人無關(9月23日《青海法制報》)。

签“饮酒免责协议”真能免责?

這個“承諾書”被網友們稱為“飲酒免責協議”。朋友、同學、同事間聚會免不了要喝酒,一起喝酒、勸酒後引發的生命安全意外糾紛,也屢次見諸報道、訴諸公堂。這正是武漢20餘名七旬老人在參加同學聚會時,先簽所謂“安全責任自負承諾書”的原因。這樣的承諾書,更像是“生死狀”。有了這道程序、這紙承諾,同飲者就可以放心地喝酒了嗎?

事實上,聚會喝酒先簽“生死狀”徒勞無功,並不能收穫免責的法律效力。對於聚會組織者來說,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喝什麼酒、怎麼喝酒,組織者要事先安排好,並做好風險提醒工作,引導大家理性飲酒,照顧好每個人的健康、安全;反之,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要承擔相關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種侵權責任,並不能隨著聚會參與者簽訂了“安全責任自負承諾書”而免除。

對於聚會參與者來說,不管是自己還是他人的身體情況怎樣,能喝抑或不能喝,都要摒棄陳舊的勸酒風氣、嗜酒甚至酗酒習氣,文明飲酒、健康飲酒,相互關照、相互保護。老年人聚會可能不會以“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強迫他人喝酒,但有的老年人容易在他人的嗜酒行為影響下,激活身體裡的“酒蟲”,不理性飲酒。因此,聚會參與者即便能喝,也要為同行人著想,節制飲酒,當不能喝或不太能喝的同行人被煥發出喝酒興趣,同飲者有勸阻義務,他人醉酒且喪失自我照顧能力,還有照顧、護送和通知家人的義務。這種義務,也不能因為有了“飲酒免責協議”而免除。

簡單地說,如果因為聚會者都主動簽訂了“安全責任自負承諾書”,大家都“你喝你的,我喝我的”,或者“你喝我不喝”,沒有盡到注意與勸阻義務,假設有人在聚會中受到健康損害或突發生命安全意外,或者明知醉酒者獨自回家會有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發生,即便沒有勸酒,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徒具自我安慰價值的“飲酒免責協議”法律意義不大。最近一兩年,一些法院作出的“酒駕出車禍,同桌酒友擔責”的判例,已經讓公眾意識到:對同桌飲酒者最大限度地盡到提醒義務、安全保障義務,及時制止不當勸酒以及斗酒現象,不僅是一種法律義務,還是一種文明行為。對我們每個人來說,必須謹記:小酌怡情,而飲酒過量,輕則傷身,重則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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