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砍人案的判決結果,讓我再次回想起十二年前

崑山砍人案的判決結果,讓我再次回想起十二年前

十二年前,南京。

“扶起老人卻反被誣陷”,“好心沒好報”,“社會道德的一次毀滅性打擊。”

當時這樣的報道鋪天蓋地。

案件主審法官王浩也被推上風口浪尖,從法院被調到街道辦再到一個破舊的小司法所,職業道路基本終結。

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這個案件在判決的10年後,出現過反轉。

2017年6月15日,最高法網站的一篇文章 《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麼》提到彭宇曾承認當年確實與老太太發生過相撞。

如果的確撞了,就算只是輕輕擦到。那一審的判決“按公平原則合理分擔損失,彭宇賠償老人損失的百分之四十“,以及之後和解達成的”一次性賠償一萬元”,好像並不是不能理解。

我們該怪媒體煽風點火嗎?我們是錯怪了法官王浩嗎?

我認為不是的。

已經這麼多年過去了,“不敢扶老人”已經是一個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如此大的負面影響,究竟該怪誰?

首先是丟失事發時的詢問筆錄。沒有證據,判決結果受到質疑是肯定的。乃至十年後最高法那篇希望起到積極作用的文章,同樣受到質疑。

其次,法官沒有意識到當時輿論聚焦的背後,是老百姓關切的心。不著重在客觀事實而更多是主觀推理的判決,完全沒有讓民眾信服,極大地惡化了事件影響。所以最終被調職,無需同情,他的確沒做好。

最關鍵的,兩人和解時的附加條款:雙方不得在媒體上就案件披露相關信息,發表相關言論。

不給予公眾知情權,希望這件事能不了了之隨即被忘掉。

可惜,我們忘不掉。

崑山砍人案的判決結果,讓我再次回想起十二年前

2016年聊城。目睹母親被高利貸催債人員肆意地侮辱與毆打,於歡拿起了水果刀。一人死亡,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於歡無期徒刑。於歡提出上訴,催債人員這一方的原告也提出上訴。

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微博直播庭審實況。

最終對於歡的認定改為防衛過當,判有期徒刑五年。

二審的法官表示,在最大限度地還原整個案件事實情節的基礎上,考慮了天理與人情,最終作出裁判。

崑山砍人案的判決結果,讓我再次回想起十二年前

2018年8月,崑山。

網絡上人們發洩般地說著,以後別人砍自己不能還手,只能跑。

還有人給出各種國外相似案件與相關專家採訪,來說明這在國外肯定是正當防衛,而不是防衛過當。

9月1日,

通報,

正當防衛,

撤案。

這是一個進步。

儘管在這片土地上,有太多太多太多的無奈。

但進步就是進步,應該得到承認。

法律不等同於正義。

但法律的意義應是最大程度地扶持正義。這也是法律其正當性的基礎。

我們說中國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了,但仍然是發展中國家。

因為,在發展中的,應該發展的,絕不僅是經濟。

崑山龍哥案結束了。

慶幸是這個結局。感謝裁定者。

但還有太多的案件,並沒有給我們一個滿意的結局。比如紅黃藍,比如疫苗,比如滴滴,比如自如。

此時,我突然想到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它在網絡上似乎已經有了一絲被調侃的意味。

但現在,我想認真地再看一遍這二十四個字:

富強、民主、文明、和諧,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愛國、敬業、誠信、友善。

我的祖國,我衷心地希望,這一天能早一些到來。

崑山砍人案的判決結果,讓我再次回想起十二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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