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酒店免費看片未獲授權店方侵權

□ 法制日報記者 徐偉倫

□ 法制日報通訊員 陳 越

入住酒店後點播一部熱門影片作為消遣,日趨流行。然而,作為影片的提供方,很多酒店卻未曾為這些熱播劇購買版權。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相關案件終審後認為,酒店在未購買版權的情況下提供影片點播服務構成侵權。

據瞭解,影片《反貪風暴2》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給了捷成華視網聚公司。捷成華視網聚公司發現,億星公司未經合法授權在其經營的速8酒店客房內為住客提供了涉案影片在線點播服務,據此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億星公司未經授權,在其經營的速8酒店客房通過互聯網在線點播提供了涉案影片,侵害了捷成華視網聚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億星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其在客房內提供影片點播的行為應為廣播行為,而非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此外,由案外人行悅公司與億星公司簽訂的《酒店客房網絡及收視服務運營合作協議》可知,涉案影片及其點播系統的軟硬件設備均由行悅公司提供,一審法院應追加行悅公司為被告,億星公司僅提供網絡自動接入服務,並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侵權行為系通過局域網在線視頻點播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涵蓋的範圍。億星公司與行悅公司分工合作為住客提供涉案影片的點播服務並以此獲利,該行為構成共同侵權,億星公司與行悅公司的合同關係不影響侵權行為的性質認定。故在億星公司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公眾提供涉案影片的點播服務系經過許可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結合在案證據認定億星公司與行悅公司的行為構成共同提供涉案影片,並據此認定億星公司侵害了捷成華視網聚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無不當,億星公司的相關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終審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所謂“信息網絡”包括以計算機、電視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等電子設備為終端的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以及向公眾開放的局域網絡。涉案侵權行為系通過局域網在線視頻點播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涵蓋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第四條規定,有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與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絡服務,主張其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億星公司與案外人行悅公司簽訂的《酒店客房網絡及收視服務運營合作協議》約定了各方收益比例,說明億星公司與行悅公司系分工合作,億星公司關於其僅提供網絡自動接入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億星公司上訴時主張的應當追加被告的要求,法官庭後解釋稱,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該條款所述“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是指應當參加進入必要的共同訴訟的人,即其與已經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一方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具有共同的權利義務,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必須合併審理。本案中,億星公司與行悅公司之間系共同侵權的連帶之債,屬於可分之訴。億星公司與行悅公司均負有全部履行的義務(事後可向另一方追償),未被起訴的一方並非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且捷成華視網聚公司在一審期間明確表示不同意追加行悅公司為共同被告,故一審法院未追加該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並無不當。(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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