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公司註冊完就把資本金轉走,所欠債務就可以不還了嗎?

兩個人合夥開公司,剛註冊完就把資本金全部轉走,後來公司和客戶產生糾紛,需要支付貸款50萬元及相應利息,而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客戶據此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請求追加這兩個人為案件的被執行人。本案為什麼追加該公司的兩位股東為被執行人,關於“追加被執行人”法律上又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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