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舉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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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募基金舉牌的話題突然成為轟動話題,且驚動了很多公募基金公司的合規人員重新檢視本公司的既往做法。難道之前的某些做法有誤?公募基金公司的同一基金經理管理的多隻公募基金持有某隻股票的比例達到5%的情況下,公募基金公司舉牌嗎?

相關法律與規定如何,業內實操情況如何,我們來梳理一下。

公募基金,舉牌嗎?

作為證券投資領域根本大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經修訂並於2020年3月1日開始施行,“《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在部門規章的層面,《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20修正,“《收購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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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第二款進一步規定,“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二)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僅從投資的角度講,基金經理控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著其管理的各只公募基金的投資,但是也要看到,基金經理作出的投資決策還要受到基金合同(投資範圍及投資限制等章節)、公募基金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主要是投資與風控制度)以及投決會決議等的約束。

從更為重要的表決權歸屬角度講,基金業協會2012年發佈了《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工作指引》,要求各公募基金公司建立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的內部制度。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應由公募基金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就基金所投資公司的表決事項參與投票表決。也就是說,對外行使表決權並非基金經理個人能夠決定的事項。

但不管怎麼說,同一基金經理管理下的公募基金,都是在基金經理和公募基金公司的有效管理、控制之下,構成一致行動人並沒有太大的爭議。

公募基金,舉牌嗎?

相較於前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更為關鍵。

不要忽略的是,無論是《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還是《收購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都留有一個“但書”——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也就是說,證監會有權作出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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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證監會當時的基金監管部對於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的持股變動的信息披露問題予以了明確(“證監會2007規定”):

(1)對於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幾隻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計達到5%的,是否披露,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選擇;鑑於基金管理公司沒有要約收購的功能,在當前市場環境下,不鼓勵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此類的披露。同時,要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通過披露集中持股的行為引導市場操作股票。

(2)對於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一隻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計達到5%的,需要依法披露,並應遵守短線交易的相關規定。

雖未以正式的部門規章等形式發佈,證監會2007規定在時任深圳證券交易所法律部副總監的多篇文章都有提及(例如2015年發表的《特殊機構投資者和證券創新產品——持股變動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問題研究》,發表於《證券市場導報》,轉載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官網[1]),在公募基金業務領域也被業內人士熟知。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這需要追溯本條規定的立法背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公開的《證券法》釋義中的解釋,“本條主要是對要約收購的收購人的披露義務作出規定。這是考慮到收購上市公司的股權並且要控制上市公司,勢必發生大比例股權的轉讓,而通過證券交易所收購大量股權,會對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及其價格產生重大的影響,為了使廣大中小投資者能夠及時地瞭解這種大比例股權收購的信息,防止大股東操縱股市,有必要對收購行為進行監督,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要求收購人在持有法定比例的股權時,必須將該持有情況進行報告並公告。”[2]

證監會2007規定就這個問題其實也有相關解釋。即,公募基金事實上沒有要約收購功能(目前是遵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規定的雙10%投資限制),所以同一公募基金公司旗下的多隻公募基金合併持股達到5%的情況下不需要舉牌。

公募基金,舉牌嗎?

除了上面提及的時任深圳證券交易所法律部副總監的文章以外,筆者查詢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互動易”平臺,不少上市公司都是引用證監會2007規定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答覆投資者:在舉牌問題上,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多隻公募基金持股比例不合並計算。

公募基金,舉牌嗎?

證監會2007規定提及“是否披露,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選擇”,並沒有禁止公募基金公司在多隻公募基金合併持股達到5%的情況下舉牌。實踐中,雖有同一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多隻公募基金合併計算持股比例並舉牌的先例,但是也有更多的不合並計算持股且不舉牌的先例。

公募基金,舉牌嗎?

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資管產品不一定是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公司可以發行、管理公募基金,也可以發行、管理私募資管產品(俗稱“專戶產品”)。公募基金適用證監會2007規定,但是私募資管產品並不適用證監會2007規定。所以,如果沒有其他合理理由(例如,特定情況下的表決權讓渡),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多個私募資管產品合併持股5%卻未舉牌,就會有違法違規的問題,實踐中確實有這方面的案例。

公募基金,舉牌嗎?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2018年分別公開的《上市公司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信息披露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中,也有與證監會2007規定以及目前實操做法類似的立法思路,即,私募資管產品原則上合併計算(以特殊情況為例外),但公募基金不合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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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後續正式發佈的自律規則是否會延續這份徵求意見稿中的立法思路,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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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觀察《證券法》以及《收購辦法》,有兩點值得關注:

1.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除外規定,僅從字面意思來看,既針對“舉牌規則”(信息披露)也針對“慢走規則”(三日內限制股票交易)。但是《收購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除外規定,僅從字面意思來看,有人認為應當狹義理解,從而認為其只針對“慢走規則”(除外規定只適用於“分號”之後的情形),但也有人認為應當與《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作同樣的解讀。

2. 雖然持股達到5%時的舉牌有除外規定(第一款),但是後續增減持股1%情形下的舉牌卻沒有除外規定(第三款)。

此外,對於除外規定,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認為,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授權可能有兩種後續立法和監管方向,“第一是乾脆豁免其披露義務,第二是對披露內容做出特別規定,簡化其義務。”並且,就彭冰教授的理解,後者更為合理。[3]雖然只是學者的觀點,但也確實提出了一個不同的思考方向。

綜上,針對公募基金公司的同一基金經理管理的多隻公募基金持有某隻股票的比例達到5%的情形,目前公募基金公司可以根據《證券法》和證監會2007規定不合並計算多隻公募基金的持股比例,不舉牌。

後續證監會如何針對公募基金的舉牌規則作出規定,是否可能有政策調整,可能還存在一定的變數,需要密切留意證監會的立法動向以及證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業務指引調整情況。

公募基金,舉牌嗎?

《證券法》修訂後,證監會做了大量的工作來完善相關配套規則,但是由於證券監管規則體系龐大,工作量甚大,相關工作不可能一步到位。

2020年3月,為做好新《證券法》的貫徹落實工作,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和《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對13部規章、29部規範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證監會在新聞稿中說明,對於其他因新《證券法》修訂而需要制定修改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證監會正在抓緊統籌推進,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及時落實好新《證券法》的各項配套具體規定,為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各項工作提供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4]

後續監管規則如何調整,各界人士姑且保持耐心,拭目以待。在此“過渡期間”,也建議公募基金公司就這個問題與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保持溝通,以準確拿捏信披尺度,避免誤踩雷區。


註釋:

https://www.szse.cn/aboutus/research/secuities/documents/P020180328493317148527.pdf

http://www.npc.gov.cn/npc/c2202/200011/92e7476143df4c3fa5aa67ea96c939e8.shtml

[3]信息來源:《權益披露規則的變化與影響》。網址:

https://mp.weixin.qq.com/s/l_7mkV6IeAMu516I1ljIdQ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3/t20200320_372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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