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的債務要你來還?這賬你認嗎?

2016年下半年,許女士突然收到一張法院寄來的傳票,自己成了債務人。她說,前夫在2012年到2015年之間,揹著她,借了很多錢還不出,涉及到的案子有十幾起,總共500多萬。按照之前的《婚姻法》24條的司法解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所以,許女士現在成了老賴,名下唯一的房產要被執行了。

前夫的債務要你來還?這賬你認嗎?

兩人2017年離婚,2018年1月,《婚姻法》出臺了新的司法解釋,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是共同債務。更重要是,新的解釋,規定了舉證責任落到了債權人身上。債權人要證明,這筆錢是用於家庭生產或者經營。2018年4月28號,這幾起案件裡面,數額最大的一起119萬的欠款,二審被改判了,改判為前夫的個人債務。不過,今年5月底,債主又申請再審,目前省高院已經提起再審。除了這一起案子,許女士身上還有2016年的一筆50多萬的欠款,目前被認定為共同債務。


浙江錦豐律師事務所律師汪百川VS浙江錦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智晟


“夫債妻還” 《婚姻法》是怎麼規定的?

夫債妻還實際上,有個原則就是,誰用了這個錢,誰要承擔還的責任。之前的《婚姻法》規定得比較明確,夫妻共同債務,就是這個借款的用途是用於夫妻兩個共同生活所需。在離婚的時候應該由夫妻共同來償還。

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出臺的時候,它變成了一刀切,它把舉證責任推向了債務人的配偶這一方。也就是說,當時這個錢到底用在了哪裡,債務人的配偶要證明,這筆錢你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個債務才跟你沒關係。這個實際上很難證明,舉證責任一旦劃分給你,那你就變成了,默認是你乾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是對的,但是我們不能夠一味地只去保護債權人利益,而忽視了借貸過程當中,另外一方,配偶的相應權利。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法律上怎麼判斷?

實際上,沒有明確法律條文規定,什麼叫做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一般來說是指, 衣,穿衣服;食,吃飯用的;住,就是住房;用,家庭用品的使用維修淘汰;醫,你看病治病的錢;行,交通工具選擇等等。還有比方說,文教,小孩子上學,結合當地這種社會的實際情況,風俗習慣來進行確定。

自住的房產 是不是會被執行?

按照現在的執行政策來說,唯一一套房產,他會給你預留租房的這麼一筆錢,這個房子該拍賣還是會拍賣的,現在這種執行的力度,包括對債權人的保護,其實在政策上面,還是傾向於債權人。

從舊法變成新法 如何維權?

2018年1月,《婚姻法》出臺了新的司法解釋,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是共同債務。更重要是,新的解釋,規定了舉證責任落到了債權人身上。對於許女士來說,可以通過申請再審來維權。

如果前夫欠的是賭債,而且是非法的高利貸款,老婆能不能不還。賭債的話,我國並不承認賭債是一個合法的債務,所以,你向法院起訴,要求把他這個錢退給你,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你賭債沒還,對方去起訴讓你還賭債,法院也不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