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壞蛋”辯護的律師,何錯之有?

無論是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在電影電視劇中,經常可以看到律師為所謂的“惡人”、“壞蛋”辯護。無論是貪官汙吏、還是道德淪喪之徒,甚或是為非作歹的殺人慣犯,都能在法庭上看到有律師再為他們爭取權益。這種現象,在某種意義上降低了社會公眾對律師的職業評價,似乎律師更像是“助紂為虐”的人,那麼應該如何評價這件事呢?

為“壞蛋”辯護的律師,何錯之有?

首先,要能夠理解律師職業道德和社會公眾道德之間的差異。近期,澳大利亞的女律師因為充當警方的臥底而遭到法院的譴責,法院甚至將她的身份信息向社會公開,正式這兩種道德衝突的體現。律師職業道德認為是合理的事情,比如為犯罪嫌疑人保密,卻往往不能被社會公眾所理解。

其次,任何人都享有接受律師辯護的權利,任何人在接受法律審判之時都應保障其程序性的權利,所謂的“壞蛋”、“惡人”也不例外。這裡的原因是,相對於國家而言,任何個人都處於絕對的弱勢。如果國家不能保證他們的程序性權利,那麼權力的濫用也將難於避免(例如刑訊逼供)。而律師恰恰是保障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的重要力量。

為“壞蛋”辯護的律師,何錯之有?

第三,公眾心目中的“壞蛋”一定有罪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很多冤案都能夠證明這一點。辯護律師的工作,本質上也是協助法院查明最終的案件事實,使真正的爭議得以伸張。

第四,律師為“壞蛋”辯護未必是有償的。可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案件的被告人,如果沒有能力委託辯護律師,國家會為其指定法律援助辯護律師。所以,生活之中大部分為“壞蛋”進行辯護的律師大多數都是在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並非像有些人想象之中的收取了高額的費用。

為“壞蛋”辯護的律師,何錯之有?

第五,真正的“惡人”逃脫法網是正義的體現嗎?從個案來講,或許確實不是正義的體現;但就法治進程的推動而言,為程序正義而犧牲個案正義,或許更為重要。辛普森殺妻案正體現了這一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