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若山:審計師,要為瑞幸造假負責嗎?

來源 | 復旦管院

作者 | 李若山

李若山:審計師,要為瑞幸造假負責嗎?

作為會計界的知名「網紅」,復旦大學管理學院的李若山教授,向來直言快語,對於時下熱點有一番自己的獨到見解。


美國安然公司是這樣賠償的,美國世界通訊公司也是這樣賠償的。估計,瑞幸咖啡也不會例外吧。


最近,瑞幸咖啡就會計信息造假一事,向社會道歉。當然,道歉是一種姿態,說明他們知道這是一件非常錯誤與丟臉的事情。但是,如果道歉能解決問題的話,法律還有何用呢?


對此,大部分人除了指責瑞幸咖啡COO劉劍之外,對執行瑞幸咖啡IPO及後續審計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了指責,認為外部調查機構渾水公司在不看公司會計資料的情況下都能搞清楚會計假帳,而深入企業內部的會計師事務所,面對一大堆會計資料與憑證、派出了一大批精英專業人士進行嚴格的現場審計,卻不識廬山真面目,對22億元的假帳隻字不提,不是合謀,最少也是瀆職。


因此,外界認為他們應該對瑞幸咖啡的會計假帳承擔法律責任,起碼來說,也要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對於這樣的看法,作為業內人士,我要說幾句了。


首先,從公開資料來看,瑞幸咖啡對外公開承認會計造假金額是22億元,時間是2019年度的第二季度到第四季度。造假金額高達真實銷售金額的50%,此造假不可謂不大,後果不可謂不嚴重。對此,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我們看到,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為瑞幸咖啡進行IPO的審核期間為2019年的一季度之前。因為,瑞幸咖啡上市的申報時間是2019年4月,上市時間是2019年的5月。從瑞幸咖啡上市之前申報到納斯達克的會計信息資料來看,當時財務報表的業績非常難看:在2019年第一季度報表中,營業收入為4.7億元,虧損5.5億元。而2018年全年營收為8.4億元,虧損高達5.7億元。這是一份經過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過的報表。當然,對於這份年報中的主要數據是否有造假與注水,在沒有經過監管部門實地調研之前,我不做結論,只能從常理進行推斷。


我從專業角度來進行判斷,這份經審計過的財務報表造假的可能性不高,即使財務報表數據有出入,用我們會計行話來說,也不影響會計重大性原則的表述。(通常掌握在重要數據如銷售收入5%左右的誤差,會計師在查帳過程中,都有一個可容忍的偏差。)對於瑞幸咖啡的管理部門來說,此時銷售收入虛構增加一個億或兩個億,或虧損少報一兩個億,都不會影響他們在納斯達克上市的進程。因為當時會計信息的優劣都不會成為上市中的障礙。從這個角度來看,瑞幸咖啡沒有造假的動力。而會計數據的難看,也可以從某個角度來說,可能相對是真實的。當然,最後的結論還是要以監管部門的實地調查結果為準。


至於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瑞幸咖啡2019年度的財務報表審計,從目前來看,這份審計報告至今還沒有發佈,最多隻是出具了二、三季度的財務報表複核報告。注意,複核報告與審計報告有非常大的區別。審計報告是法定報告,用我們行業的話來說,是一種積極保證,在法律上有相當的大的責任,使用的審計流程非常嚴格,報告語言也非常嚴謹。而複核報告就不一樣了,是一種消極保證,措詞也會比較含糊。一般來說,會提醒複核報告的使用者,不能依賴此報告的結果。這是因為,國家只將年度財務報表作為法定報表,這是基於稅收、公司法等都是建立在年度核算的基礎上,比如我們的稅務是按季預徵,全年彙算的,平時季度核算有些小問題都沒有關係,只要在年度報表中調整了,就不是問題。


例如,當年美國有一家叫ZZZZ百斯特公司造假上市,美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是當時的審計師,由於只是執行了複核程序,沒有出具審計報告,最後,在銀行起訴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的案件中,法院駁回了銀行的起訴,理由是,複核報告不具保證作用。因此,要讓還沒有出具審計報告的美國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似乎於法於理都沒有依據。


但是,話說回來,為什麼渾水公司發佈報告說瑞幸咖啡的財務報表造假了,甚至現在瑞幸咖啡也自己公佈了會計信息造假高達22億元了,作為看門狗(WATCH DOG)的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所有媒體採訪時,卻始終三緘其口,隻字不提瑞幸咖啡造假的事呢?安永華明手上有的是工作底稿,所有事實應該是非常清楚的。


這裡就涉及作為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業道德問題了。會計師事務所之所以能在證券市場中起到提高會計信息真實性的作用(注意,會計師事務所只能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但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這受註冊會計師的審核方法及成本所侷限),有二個核心是必須堅持的:獨立性與保密性。


獨立性可以保證他們能將查出的結果不受利益左右地報告給信息使用者。但是,當前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收費方式,也常常讓他們的獨立性受到質疑。這也就是為什麼上市公司要求董事會成立審計委員會,並由審計委員會與會計師事務所溝通,而不是由經營層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溝通,讓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得到保證。


另一個職業道德的核心就是對客戶的保密性。這條規則的使用,能夠保證上市公司管理部門可以毫無保留、沒有任何戒備地將所有相關財務信息,放心地交給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因為,在所有與會計師事務所約定審計合約時,均嚴格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才有權將客戶信息披露出去:一是客戶自己允許或授權,例如,瑞幸咖啡同意安永華明披露。二是司法調查,由相關監管部門或司法部門調查,如美國證監會或司法部門可以根據法律要求,向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調取客戶資料。除此之外,如果會計師事務所洩露了客戶的任何資料,客戶都可以向事務所進行索賠。


在美國,曾經發生過兩起非常有意思的有關客戶保密性的案件。


一件是當時美國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一家代發工資的金融公司的財務報表時,發現這家金融公司有欺詐行為,將許多大客戶交給它代發工資的現金拿去從事非法的金融投資。這個行為存在一定風險,但大客戶不知情,還在源源不斷地將資金打到這家金融公司的帳戶上,而這些金融公司的大客戶同時也是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的客戶。由於出具審計報告還有一段時間,因此,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要求這家金融公司趕緊向他們的客戶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但這家金融咬緊牙關就是不說。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無奈,出於正直與客觀原因(這也是兩個職業道德標準)將這家金融公司的問題告訴了他們的大客戶。這立即引起這家金融公司的不滿,到法院起訴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違反了註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洩露了金融公司的信息機密。法院最後判決,安達信賠償這家金融公司所有違約產生的損失。


安達信敗訴後,引以為戒,以後秉著“打死也不說”的原則,遵循保密性原則,卻再次賠得慘烈。


在1968年美國著名的能源母基金公司與金氏能源公司的案例中,同樣是安達信,在審計中發現,那家能源母基金公司通過虛構一塊油田的價格,騙取了金氏能源公司的投資,而這兩家都是安達信的審計客戶,安達信看在眼裡,急在心裡。除了不告訴那家金氏能源公司受騙的事外,還巧妙地發了一個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在審計報告中,他們對那塊油田的價格提出了保留。結果,騙局被揭穿後,金氏能源公司損失慘重,再次將安達信告上法庭,認為他們不夠正直,明知會計有問題,就是不啃聲,違背了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法院最後判決,安達信賠償金氏能源公司8000萬美元。


安達信不服,說你們法院亂判,上次我告訴了客戶,你說我違反了保密原則,這次我沒說,你又說我缺乏正直客觀。法院說,去去去,你這傢伙,一點智慧也沒有。其一,你的審計報告沒有避免客戶遭受實際損失。其二,當你發現能源母基金公司欺詐金氏能源公司時,你為什麼還要同時承擔這兩家公司的審計業務呢,你應該辭掉其中一家公司的業務。這樣,既保全了審計的正直性,而且也不違反保密性原則。


所以,經過近百年的法律薰陶,保密性原則已經成為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生命線。我相信,如果沒有監管或司法部門的介入,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一定會對瑞幸咖啡的會計造假事件三緘其口的,媒體與公眾也不要為難他們了。


儘管瑞幸咖啡的道歉信寫得很誠懇(我是這麼認為的),但是,投資者的損失是非常現實的。從最高51美元左右的1股,跌到現在5美元左右1股,跌去了近90%,市值也損失了近50億美元,可謂慘重啊。問題來了,許多投資者準備通過美國證券法中集體訴訟的法律來起訴瑞幸咖啡,要求賠償損失,而且,還在尋找首席原告作為立案的依據。現在粗粗算了一下,按照目前瑞幸的市值,這麼多投資者,這麼多的投資損失,如何賠償是一個複雜的問題。看到媒體上介紹,有的律師已經開始代替投資者到法院起訴瑞幸咖啡了,律師說,他們起訴的對象有三個:瑞幸咖啡上市公司、CEO及CFO。


儘管瑞幸咖啡自己承認造假的是COO劉劍及相關員工,他們會追究這些造假員工的責任。但是,對一個打工的COO來說,包括律師追加的CEO或CFO來說,他們的經濟賠償能力極其有限,即使有保險,也不足以賠償投資者們高達幾十億元人民幣的投資損失,因此,律師們更感興趣的是起訴瑞幸咖啡這家上市公司了,公司還是有些錢的,可以讓他們來賠。


但是,這裡最大的問題是:什麼人是投資者?


對瑞幸咖啡來說,所有的股東都是投資者,從最早的創業股東陸正耀,到包括新加坡政府持股的約97家機構投資者,當然,還有相當多從證券市場購買股票的散戶及個人股東。這些人都是投資者。如果陸正耀大股東真的對造假不知情,他是否也可以與其他所有投資人一起,要求瑞幸咖啡公司賠償呢?如果可以的話,誰賠誰啊?公司不就是這些投資者們的嗎?大家都要求賠,瑞幸咖啡說可以,等我們還了債後(公司是債權人優先原則),剩下多少,全部賠給投資者們,可以嗎?


這樣的事情,在中國也不是沒有發生過,比如長生生物造假,受到處罰後投資者們要求賠償,結果,還沒有等到賠償,公司就退市沒錢了。因此,投資者們的損失,想通過法律訴訟,要求上市公司賠償是一個邏輯非常荒謬的事情。這就等於一個投資者買了一套房子,成了房東,在房子中不小心摔了一跤,受了傷,他起訴要求房子來賠償。房子是誰的?房東的啊!這與作為投資者的股東起訴上市公司有什麼區別呢?


那麼,美國作為證券市場成熟的國家,他們是如何處理這類案件的呢?當然,首先要找到責任人,通常是有管理權的執行股東們,或者掌握公司話語權的創業股東們。


美國芭比娃娃玩具品牌的馬蒂爾公司的創業股東、董事長羅絲·愛德拉,因為她聘請來的財務總監會計報表造假,最後法院判決,除了保險公司幫她賠償一部分之外,剩下的就是將她持有的公司股票予以拍賣,來賠償毫不知情的外部投資者。如果還不夠怎麼辦?那麼剩下的由其他有責任的中介,如投資銀行、券商、律師、會計師們來賠償(當然,這必須是證實他們在承擔中介工作中有過失或不當行為的基礎上)。因此,監管部門隨後的調查取證就極為重要,而且,也不是所有事情都能在事後調查清楚的。只要監管部門拿不出實質性的證據,經營大股東、董事長們一定會甩鍋:打死也不背這個鍋,死死咬住不知情,你奈我何?


其實,美國的法律早早就將此漏洞補了,這就是美國安然事件之後的“薩班斯法案”。此法案十分厲害。法案規定,公司董事長 、CEO及CFO必須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如果沒有做到完善內部控制的話,就要承擔非常重的刑事及民事責任(判刑比搶銀行的罪還要重)。這就讓那些過去甩鍋習慣了的董事長及執行大股東們非常頭痛。如果推諉說是下面COO或員工們做假帳,他們不知情,說明由於缺乏內部控制而造成假帳,按薩斑斯法案,公司董事長、CEO及CFO需要坐牢或承擔責任;如果說知情,是授權他們做的,更要坐牢或承擔責任。因此,這些掌握經營大權的股東董事們不管承認是內部控制缺乏造成假帳,還是知情條件下形成的假帳,估計此次都難逃法律責任了。


最後,當這些掌握經營權的股東或董事們事先採用了各種方法來逃避可能的懲罰時,美國法律怎麼辦呢?


如創業股東上市第一天就將自己所有的股票,以市場價值一半的價格質押出去。當股票市值一路狂跌時,這些創業股東早就套現跑路了。因此,如果美國法院判決執行大股東們賠償而又無力支付時,美國法院通常會採用“深口袋理論”,去尋找與此案相關的所有中介機構,包括投行、券商、律師及會計師,找那些有能力出錢賠償的單位,千方百計地尋找他們工作中的缺陷與問題,並以此扣上連帶責任。當經營層的保險、大股東的股票都不足以賠償外部投資者們的損失時,就會將那些有工作缺陷的中介機構戴上連帶責任的帽子,並追加執行,以保證外部投資者能獲得足夠的補償。


美國安然公司是這樣賠償的,美國世界通訊公司也是這樣賠償的。估計,瑞幸咖啡也不會例外吧。


當然,現在所有人的猜測都是,只要瑞幸咖啡有能力逃過這一關,也就是說有能力賠償的話,一定是庭外和解,因為,在美國,誰都不願意去打一場曠日時久的民事賠償案子,時間耗不起,金錢更耗不起啊!所以,為什麼美國證監會在註冊公司上市時,非常注重保薦公司的名聲與實力,如瑞銀、摩根及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等,除了他們的工作質量外,賠償能力也是“槓槓的”。所以,美國上市一定要求兩個原則:“裸奔”、“拼爹”。前者要求信息披露真實完整,後者要求中介機構有保證能力。


李若山:審計師,要為瑞幸造假負責嗎?


總之,對於美國這個證券市場,我們不要一看到他們上市的低門檻,就覺得是一個機會,或者認為是一個可以鑽漏洞的市場。等你真正進入美國證券市場後,會發現,美國的“韭菜”不是那麼好割的,賠“韭菜”的錢可能大大高於割“韭菜”的收入。美國的“韭菜”有風險,入市須小心啊!


李若山:審計師,要為瑞幸造假負責嗎?

李若山,復旦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繫系主任,中國會計專業碩士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教育部工商管理學科指導委員會委員。1982年畢業於廈門大學經濟學院會計系,獲學士學位。1985年在廈門大學獲碩士學位,1989年獲博士學位。是新中國成立以來自己培養的第一位審計學博士學位獲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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