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可以和“兒媳”結婚嗎?


“公公”可以和“兒媳”結婚嗎?

前兩天有一個朋友從老家回來說起了一件新奇事:李某(男)與張某(女)2000年登記結婚,二人婚後與李某共同居住(李母已去世)。婚後張某先後生下一兒一女,不幸的是,2007年李某在外打工遭遇車禍身亡。李某去世後,張某一直沒有改嫁,仍帶著一兒一女與李父共同居住。在共同生活中,日子雖然過得很艱辛,但張某與李父因為朝夕相處、互相照顧,逐漸產生了不一樣的感情。2013年,經過反覆考慮,兩人終於決定結婚建一個新的家庭。不料周圍群眾及親朋知道這件事後強烈反對。大家一致認為公公與兒媳結婚是亂倫行為、丟人現眼、傷風敗俗。背後的風言風語自不必說,更極端的是有些人還上門辱罵,讓張某和公公從村裡滾出去。朋友說,雖然歷史上有唐玄宗娶了兒媳楊貴妃,但公公兒媳結婚真是醜事一樁。那麼張某和李父到底能結婚嗎?

首先,我們從法律上看,張某和李父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公公與兒媳是否屬於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公公與兒媳之間為直系姻關係。《婚姻法》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對於直系姻親能否結婚未作規定,也就是說姻親之間結婚不違法。

但是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除了是自然選擇規律和優生學的要求之外,也是倫理道德的要求,特定親屬之間結婚有悖於倫理教化,有礙於人類長期形成的婚姻家庭道德,通常就會受到輿論的譴責。

最高人民法院1953年關於姻親之間能否結婚的一個司法解釋體現了這樣的觀點,針對公公與兒媳、繼母與兒子、叔母與侄子、女婿與岳母等沒有婚姻關係存在的姻親能否結婚的問題,該司法解釋認為,婚姻法對於這些人之間雖無禁止結婚的明文規定,但為了照顧群眾影響,防止群眾思想不通和引起意外事件的發生,最好儘量說服他們不要結婚,但如果雙方態度異常堅決,經說服無效時,為避免發生意外,當地政府也可斟酌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處理:如勸令他們遷居他地等。所以說公公和媳婦結婚不違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堅持要求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也會為他們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儘量不要結婚,因為我們每個人除了是生物人,也都是社會人,不可能脫離周圍社會環境而孤立生活,必須要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大眾普遍接受的倫理道德,自己能否承受社會輿論的衝擊。況且張某的一兒一女雖未成年但也逐漸長大,這件事情對孩子的成長必然造成很大影響,從孩子的利益出發,從為孩子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這一點來說,張某和公公應該打消這個念頭。因此“公公”和“兒媳”結婚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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