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高空墜物遇上隨意停車,誰擔責?

現代都市高樓林立,高空墜物屢見不鮮,大至拖把、木棍,小至菸頭、紙屑等,成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一個小小的雞蛋,也可能成為殺人的“兇器”。

關注 | 當高空墜物遇上隨意停車,誰擔責?

今天,小編就帶大家看一例“高空墜物索賠”案。

關注 | 當高空墜物遇上隨意停車,誰擔責?

2019年2月,吳某將自己的小型轎車停放在南潯區某小區單元樓下,卻被單元樓外牆脫落的磚砸了一個大洞。事發後,保險公司確定車損金額為35300元,經吳某申請,保險公司已代為支付。之後,保險公司向小區物業公司索賠未果,只好將物業公司訴至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

關注 | 當高空墜物遇上隨意停車,誰擔責?

保險公司認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對小區內公共安全的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義務。物業公司違反了與業主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在發現外牆脫落後,未及時維修,也未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僅張貼了並不醒目的“注意安全”提示牌。且在“砸車事件”兩個多月之後,才啟用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而物業公司辯稱,吳某隨意停車導致車輛被砸,不應承擔全部責任。


南潯法院認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未能完全盡到謹慎、善良的管理義務,未及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過錯,對其違反管理和注意義務致吳某車輛受損的後果,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同時,吳某隨意停車,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認定物業公司對案涉車輛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據此,支持了保險公司部分訴訟請求。

南潯法院判決後,該物業公司不服,向湖州中院上訴。2020年3月,湖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今年疫情期間,眾多小區物業發揮重要作用,為業主築起安全防線,是疫情防控阻擊戰中不可或缺的堅實力量。但同時,物業公司更要認識到構建安全防線是一項日常的、長期性的工作。在日常運營過程中,物業公司應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管理、維修、維護等義務,不可忽視對基礎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平時加強巡查和維保,杜絕安全風險和隱患,保障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

關注 | 當高空墜物遇上隨意停車,誰擔責?

各私家車主需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與各場所車輛停放規定,杜絕亂停亂放的行為,保障自己與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