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偷情被抓大喊強姦,丈夫信以為真槍殺姦夫:正當防衛?

金蓮與小軍是夫妻關係。一天,小軍持槍外出打獵。金蓮見小軍外出,就立即發短信給其情人小強到她家幽會。金蓮與小強在小軍的小貨車上鬼混時,小軍返回,到小貨車上拿打獵的工具,打開門一看,一名男子趴在妻子的身上做羞羞的事,金蓮見狀,怕被丈夫發現姦情,立即大喊“強姦”。真的以為愛妻被侵犯的小軍怒火中燒,迅速拿出獵槍朝著小強的背部開了一槍,直接打死了小強。案發後,金蓮承認其和小強是情人關係,當時和小強正在偷情;小軍辯稱其是開槍是為了保護愛妻不被侵犯。

註明:案例源於美國的一篇新聞報道,發生在美國的得克薩斯州,在保持關鍵情節不變的情況下,本人有所改編。假設案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我國法律做簡要分析。

如何評價小軍的槍殺小強行為?

小軍殺了小強,這是客觀事實。然而小軍就要負刑事責任嗎?我們知道,刑法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據此,對於正在實施強姦犯罪的行為人,我們可以直接殺死而不負刑事責任。那麼,小軍的行為能否適用上述正當防衛的規定呢?答案是不能!

小軍並不屬於正當防衛。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然而,小軍雖然抱著防衛的目的,針對的卻不是不法侵害,金蓮和小強只是在通姦,可是通姦在我門國家是不違法的。小軍的行為實質上屬於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是指,不法侵害並不真實存在,只是行為人主觀上想象或推測認為發生了某種不法侵害,進而對誤認的“侵害人”實行了“防衛”行為。成立假想防衛,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主觀上有防衛意圖,而且以為自己是對不煩侵害實施防衛;二是不法侵害實際不存在;三是防衛行為侵犯了“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權利,併產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

對於假想防衛,理論認為不是故意犯罪,但不排除過失犯罪的可能。假想防衛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免遭侵害,其行為在客觀上造成的危害是由於認識錯誤所導致,其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因此,假想防衛中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但是,行為人主觀上想象或推測認為發生的某種不法侵害,決不是脫離實際情形的任意想象,而是有一定的客觀前提。如果其應當意見這不是不法侵害,進而再實施防衛行為的,就可能成立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情形。

在本案中,小軍面對趴在自己妻子身上的小強,妻子又大喊“強姦”,當時情況下,確實以為妻子遭強姦,主觀上並不是任意的想象,為了保護妻子而開槍殺死小強,沒有故意犯罪的主觀故意,且在當時急迫的情形下,也很難要求小軍盡到注意的義務,故其也不屬於過失犯罪。

本案中,小軍的認識錯誤可謂不可避免,主觀上沒有罪過,危害結果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屬於意外事件,其不負刑事責任。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

所以,個人認為小軍殺死小強的行為屬於意外事件,小軍依法不負殺人的刑事責任。不過,小軍非法持有獵槍,如果獵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槍支,則可能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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