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順兩男子非法電魚被罰1000元!

案情簡介


2020年2月25日,林*柏與林*存2人到雪溪牛頭山電廠附近上下200米電魚1.5小時,共捕撈漁獲物(黃刺魚)二十條約0.4斤,該行為已造成一定的漁業資源損害。

調查與處理

泰順兩男子非法電魚被罰1000元!

一、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根據根據群眾舉報,於2020年3月17日對當事人林*柏、林*存使用老式電話機電魚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二、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分別對當事人林*柏、林*存進行談話調查,對相關書證進行復印 ,對其他證據進行了收集 ,進一步核實了情況。
當事人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具體有:1.當事人基本信息2份調查;2.證據登記保存清單1份;3.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1份;4.現場照片4份;5.詢問筆錄2份;6.現場檢查筆錄1份等證明違法事實。
處理結果:一、沒收電魚器具(老式電話機1個、網兜1個);二、罰款人民幣壹仟元(1000元)整(罰款由兩人共同承擔,其中林*柏負主責罰款人民700元,參與者林*存負次要責任罰款人民幣300元)。

法律分析


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關於“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款“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制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典型意義


查處違法電魚對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