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疫”丨特殊時期快遞無法簽收,丟了損失該由誰承擔?

新冠肺炎期間,

各地紛紛採取了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

一定程度上對快遞的接收產生了影響,

快遞丟失、損毀現象偶有發生。

快遞丟失後,

誰應擔責?

應該如何賠償?

寄件人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情形一

代收包裹意外遺失,誰該賠償

小劉(化名)花3000多元

網購了一臺遊戲機,

快遞員與他電話聯繫送貨時,

小劉表示自己在外地,

因疫情防控暫時無法簽收,

希望推遲一週再送貨。

快遞員表示,

根據快遞條款的約定,

收貨人在收到收貨通知後

最遲應在3日內簽收,

超過期限未收貨,

要支付超出天數的倉儲費和保管費。

無奈,小劉便電話聯繫門崗保安老王,

請他代為簽收。

老王簽收後將包裹放在了門崗處,

並告知小劉他過兩天要輪休,

提醒小劉回來後及時將快遞取走。


法律答“疫”丨特殊時期快遞無法簽收,丟了損失該由誰承擔?


一週後,小劉回來,

到門崗處找尋自己的包裹時,

包裹卻不知所蹤。

小劉急忙聯繫快遞員稱沒有收到包裹,

但快遞員稱快件已經被門口保安簽收。

小劉找到保安老王問詢,

老王稱替小劉代簽後

就將包裹放在了門崗處等小劉自取,

自己這周輪休,沒有在門崗處值班。

由於保安崗亭處沒有安裝攝像頭,

小劉也無從查證是誰拿走了包裹。

小劉心有不甘,

希望可以要求快遞公司

和保安老王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釋法:

代收人保管過程中無重大過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事例中,快遞公司在與小劉電話聯繫後,根據小劉的指示將包裹交給了門崗保安老王,老王代小劉進行了簽收,快遞公司已經完成了快遞工作的主要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11條的規定,快遞公司僅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小劉在快件簽收後又因為快件遺失要求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小劉通過電話委託保安老王簽收快件,老王按照小劉的要求籤收後,其已經完成了委託事項。小劉認為老王在簽收後應該妥善保管包裹,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74條的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屬於無償保管的,保管人只有在有重大過失或故意的情況下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老王將包裹放在保安崗亭,並電話告知小劉其近期要輪休,讓其儘快取走包裹,不應認為老王有重大過失,因此小劉要求保安老王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也沒有依據。


情形二

快遞擅放代收點,遭遇糾紛誰該擔責

李女士讓朋友給她郵寄了一箱消毒液。

苦苦等了兩週後,仍未收到貨。

李女士習慣性地查看包裹信息,

結果發現自己的包裹

早在兩天前就已經被簽收了。

這讓她感到非常氣憤。

隨後,

李女士撥打了負責派件的

快遞員的電話,

詢問自己的包裹

為什麼顯示已被簽收。

快遞員表示,

給李女士打電話打不通,

特殊時期,物業不讓進小區,

包裹已經放在物業在小區門口

設置的代收櫃子中。

李女士趕緊去快遞櫃找包裹,

卻怎麼也找不到。

於是,

李女士再次打電話給快遞公司,

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快遞公司稱包裹已經放在快遞櫃中,

並且快遞員事後

向李女士發送了包裹入櫃的照片,

包裹已送達,

並且已經簽收,丟失概不負責。


法官釋法:

擅放代收點,包裹丟失快遞公司應擔責。

隨著疫情發展,各社區普遍採取了限制人員出入和人員聚集的管控措施,比如禁止快遞員進入小區送貨上門,接收快遞只能在小區門口進行。有些物業考慮到業主接收快遞的需求,會在小區門口設立快遞櫃或代收點。而快遞員們為了趕時間,大多數會選擇將快遞放到快遞櫃或代收點,而不是等待客戶親自取件,由此快遞丟失現象多發。

快遞員是否有權未經允許就可將快遞存放於快遞櫃、代收點呢?根據我國《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即便不能當面驗收,在放置快遞櫃或代收點前,也應該獲得收件人許可。否則就屬於違規行為。

快遞員在向快遞櫃或代收點投放快遞時,應通過打電話等方式通知收件人,經過收件人同意後,再進行投放。如果快遞沒有經過當面驗收而出現了毀損或其他意外情況,在已經購買保險的情況下,收件人可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如果此前沒有投保,可以向快遞公司要求相應賠償,快遞公司也應當予以合理賠償。


情形三

未保價的貴重物品快遞遺失,怎麼賠?

王先生為了慶祝身在異地的

女朋友趙女士的生日,

特意從網店購買了一款

價值3萬多元的女士手錶,

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給趙女士。


法律答“疫”丨特殊時期快遞無法簽收,丟了損失該由誰承擔?


因系網上下的訂單,

當時快遞員取件後

並未向王先生出具紙質運單,

也沒有詢問王先生所寄物品的名稱,

是否需要保價。

後因趙女士遲遲未能收到貨,

王先生聯繫快遞公司,

方知由於王先生郵寄的快遞件比較小,

在運送途中不慎丟失。


王先生要求快遞公司

賠償3萬多元貨物損失,

快遞公司表示,

自己並不清楚承運的是什麼貨物,

不能賠償那麼多,商品並未保價,

同意按照運費8倍標準賠償。


對於貴重物品的遺失,

究竟應該按照什麼標準賠償?

法官釋法:

未保價物品丟失,消費者主張按實際價值賠償需承擔舉證責任。

快遞公司作為承運人,負有將王先生託運的物品安全運至約定地點的義務,現快遞公司運輸的物品丟失,快遞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我國《快遞暫行條例》第27條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在未保價的情況下,寄件人如果主張按照丟失或損壞快遞的實際價值賠償,應該提供證據證明寄件的事實以及所寄貨物的實際價值。

房山政法在此提示消費者:

為避免快遞糾紛,維護自身權益,

在寄送重要物品或易損壞物品時,

最好進行保價,

並保存好快遞單、

貨物價值憑證等相關證據;

快遞單要填寫完整,

標明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等,

貨物運輸方面如果有特殊要求,

也應在快遞單上明確註明。

一旦發生爭議,

保價物品的賠償數額

可為司法審判提供有力的裁判依據。


來源丨房山法院

審核丨郭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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