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
但為了獲得高額提成
鋌而走險幫詐騙團伙轉移贓款
Q:這種行為法律上如何定性?
Q:要承擔什麼樣的後果?
近日
南川法院便審理了一起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
前情提要
Q:為什麼能通過轉賬快速獲取暴利?
二人幫助轉移的資金系劉某某犯罪團伙詐騙所得贓款,二人轉賬的作用就是為了把犯罪所得贓款“洗白”,從而抽成獲利。
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
隨著劉某某犯罪團伙落網
(已另案處理)
此二人也很快被公安機關控制
經查
兩被告人共為詐騙團伙
轉賬共計人民幣111193.9元
南川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某某、黃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資金賬戶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是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司法實踐中,對明知的認定,包括行為上主觀上的明知或根據客觀情況推定行為人明知。
同時,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上游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但因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法官說法)
近年來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
常見諸報端
一方面是市民對該罪認識不清
法律意識淡薄
另一方面是貪圖錢財鋌而走險
明知可能是來歷不明的贓物
仍然通過轉賬等方式幫助洗錢
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在此
提醒廣大市民
切莫貪圖利益幫助洗“黑錢”
切莫一時貪利而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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