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約談、區域限批、掛牌督辦等制度

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約談、區域限批、掛牌督辦等制度 |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解讀二)

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這是時隔四年再次修訂,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再升級。該條例將於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二章內容

一起來看

↓↓↓

第二章 監督管理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制度 |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因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確需修改或者調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修改或者調整的內容不得降低上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本省地方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本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編制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建設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有關專項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並按照國家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建設項目發生法定變動情形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依法重新報批或者審核。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批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環境影響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及時將生態環境質量現狀及變化趨勢向省人民政府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建設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和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庫,建立健全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完善生態環境監測預警機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縣域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能力建設,建立完善的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加強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執法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監測等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加強監測人員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遵守監測規範,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按照規定保存監測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接受生態環境等部門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出具的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違規操作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得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第十五條

本省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執法源頭治理,推進行政執法標準化,完善執法程序、嚴格執法責任,逐步形成可量化的綜合行政執法履職評估機制,提高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聯動和協調配合,創新環境監管模式,推行檢查事項合併,依照法定程序和權限規範監督檢查行為,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制度 |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二)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檢查。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被檢查者違法排放汙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可以對排放汙染物的設施、設備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第十七條

本省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企業信用建設,完善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制度,依據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建立排汙企業黑名單制度。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服務機構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信用檔案,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機制,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省屬企業進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督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被督察單位應當配合督察工作,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制度 |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並將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一)未完成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

(二)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三)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四)存在公眾反映強烈、防治汙染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約談的情形。

第二十條

對公眾反映強烈、造成重大汙染或者威脅公眾健康等環境違法案件,由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掛牌督辦,限期查處、整改。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製定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確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將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實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生態環境狀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近期重點文章推薦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制度 |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二)

愛國衛生月,你參與了嗎?

河北生態環境發佈一週要聞 (4.6-4.12)

河北創新執法模式手段開展特色練兵 生態環境部發函表揚

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制度 |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