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男子因陽臺被佔用起訴燃氣公司,法院判令賠償5萬

因燃氣公司建房,他家的陽臺被佔用了二十多年,退休後的他,向燃氣公司主張權利。

2020年4月17日,法院公佈一起恢復原狀糾紛案件的宣判結果,判令瀋陽燃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喻某補償款50000元。

家住和平區的男子喻某以前是燃氣公司員工。喻某上訴稱,1992年原瀋陽市煤氣公司和平區第二管理所召集全體職工開會,決定在瀋陽市和平區桂林街21號由全體職工集資建房。當時是以瀋陽市煤氣供應公司的名義辦理的建房審批手續。由於新建的該房屋緊鄰他個人私有房屋,為了建設房屋二層,他個人私有房屋的平臺被打掉並佔用,致使陽光無法進入他屋內。由於當時在職,未敢向單位索要出資建房的回報。

現大部分人已退休,且他本人因病生活陷入困境。他向燃氣公司多次申請房屋相關回報問題未果,故起訴至法院。

喻某要求燃氣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100餘萬元。

瀋陽燃氣有限公司稱,平臺被佔用的使用費、採光、通風的損失及房屋貶值的損失,應通過鑑定來確認價值。

法院工作人員前往兩處房屋進行實地查勘。經查勘,喻某的房屋原有兩個凸出陽臺,一個在西南方向呈L型,南面朝向北八馬路,西面朝向桂林街;一個在北面方向,朝向小區院內。後北面方向的陽臺因建設其他建築全部被遮擋;西南方向的陽臺因建設案涉房屋將西面的陽臺全部佔用。現原告所有房屋僅有南面朝向陽臺可以採光,屋內右側臥室與案涉房屋二樓相鄰的牆壁原有一門,現下部被磚封堵,上部被紙片和木條封堵。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造成不動產或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案涉房屋從1994年建成後一直使用至今,已達二十多年,原告在此之前並未主張過將其拆除,可見,其已認可該房屋的存在,且房屋多年來一直對外出租,亦與其他門市房相鄰,如予以拆除,既造成財產的損失,也不符合物盡其用的原則。因此,本院對原告主張恢復原狀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另外,考慮到原告如此長時間未主張權利,對陽臺被佔用的事實是認可的,同時考慮案涉房屋所在同地段的價值、所佔用陽臺的面積,以及原告房屋現僅有南面朝向陽臺可以採光的現狀,亦有北面陽臺被其他建築物遮擋的原因,並非僅案涉房屋所致等綜合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補償原告5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瀋陽燃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喻某補償款50000元。

瀋陽男子因陽臺被佔用起訴燃氣公司,法院判令賠償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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