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就是辦別人的人生,罪名必須搞準!


近日,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周宇接手了一件特殊的案子——從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到非法經營罪,再到危險駕駛罪,嫌疑人到底所犯何罪成了案件焦點。


2019年7月,作為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某經人介紹,以每噸5900元的價格向北京某工貿有限公司出售6噸多甲苯,用於合法生產經營。李某找到普通貨車司機孫某運輸貨物,卻隱瞞了所運輸物品為危險化學品甲苯的事實。孫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駕駛貨車從河北出發,行駛至北京市大興區某公安檢查站時被查獲。經檢測,運輸的液體成分98.01%為甲苯,屬於危險化學品。因孫某不知情,公安機關未對其作違法犯罪處理,對李某以涉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向大興區檢察院提請批捕。


周宇受理案件後,認為雖然甲苯屬於易製毒物品,但是買家購買甲苯是用於提升工業膠黏劑的黏度,屬於正常的生產經營。但李某向該公司出售甲苯,是否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呢?


周宇查閱相關法律規定後認為,雖然李某違反國家規定銷售甲苯,但購買者確實用於合法生產經營,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購買者、銷售者都不應以製毒物品犯罪論處。同時,李某違反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超出許可範圍經營危險化學品甲苯,其行為屬於非法經營的行為,但經營數額3萬餘元,未達到非法經營罪5萬元的立案追訴標準,因此其行為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但李某明知司機駕駛的是普通貨車,仍向司機隱瞞運輸物品為危險化學品的事實,導致司機在主觀不明知的情況下,客觀上實施了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周宇解釋,李某是危險駕駛罪的間接正犯,其上述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審查逮捕階段,大興區檢察院以李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但無逮捕必要為由,決定不批准逮捕李某,後公安機關以危險駕駛罪對該案移送審查起訴。經過周宇的釋法說理,李某如實供述並認罪認罰,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對該案提起公訴,法院最終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李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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