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處理非法使用信息網絡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關於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拒絕執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犯
網絡服務對供應商範圍的進一步澄清
根據刑法規章制度,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犯。
《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範圍,即包括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網絡接入、域名註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信息發佈、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存儲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解釋》對上述罪名的入罪標準作了明確: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具體從違法信息數量、傳播範圍等方面加以判斷;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具體從洩露的用戶信息數量、後果嚴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斷;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具體從相關證據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證據滅失的次數、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等方面加以判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具體從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重要程度、前科情況、造成後果等方面加以判斷。
非法使用信息網絡罪
假冒國家機關開設非法網站“立案”
《解釋》還明確了“非法使用信息網絡罪”的標準。
根據刑法規章制度,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解釋》從如下幾個方面明確了“情節嚴重”的認縮放比列準確:
一是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佈信息的數量。《解釋》規章制度,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兩千以上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或者發佈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達到相應標準的,屬於“情節嚴重”。
二是違法所得數額。《解釋》規章制度,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三是前科情況。《解釋》規章制度,兩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電腦信息安全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的,屬於“情節嚴重”。
“我們從懲治設立違法犯罪網站開始,將打擊犯罪的環節向前推進了一步。不是等到行為人進行了嚴重犯罪才開始懲罰,而是從設立網站開始就要進行嚴厲懲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說,《解釋》針對非法利用信息網絡設置了比較低的入罪門檻。《解釋》專門規章制度,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的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網站,設立一個,就構成犯罪。
《解釋》還規章制度:“對於實施本解釋規章制度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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