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村民燒荒、燒紙祭祀引發火災,均被判刑

當前正值農業春耕播種期,少數農戶卻習慣於用燃燒秸稈、荒草的方式來開啟春耕的序幕,這不但會造成環境汙染,而且極易引發火災。春季天乾物燥,正是火災的高發季,眼下又恰逢清明祭祀期,為積極開展春季防火宣傳,有效預防燒荒和森林火災的發生,保護全區森林、草原、耕地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整理了近年來審理的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通過這些案例學習有關燒荒和祭祀用火的法律規定,提高防火意識和法律意識。

原、被告均系鞍山市千山區大屯鎮農民,被告在自家耕地燒荒引發火災,因地處荒山,周圍林木較多,火勢難以控制,後經消防部門全力撲救,才將火勢控制住,沒有波及周圍更多的農戶。此起火災造成原告家多種果樹被不同程度燒燬。火災發生後,原、被告雙方就損失賠償問題雖經鎮村兩級調解組織多次調解,均未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矛盾異常尖銳。案件起訴至千山法院後,主審法官多次組織調解,雙方仍未能達成協議。後經實地走訪,並依據評估公司的現場評估報告,千山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燒荒引發火災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2萬餘元。

以案說法|鞍山村民燒荒、燒紙祭祀引發火災,均被判刑

原告和被告均系鞍山市千山區唐家房鎮村民,2019年1月27日上午10時許,被告在南風5-6級的情況下仍然上山祭祀燒紙,祭祀活動結束後,被告對祭祀燃燒後的紙堆未進行妥善處理,僅僅目測表面紙張已經燃盡,未確定裡面是否有火的情況下,便離開現場。被告走後不久,其未妥善處理的紙堆便著了起來,發生火災,後經路過村民及時報警,消防部門迅速趕到才將大火撲滅。由於這場火勢較大,原告家位於著火點附近的500餘棵南果梨樹被不同程度燒損。火災發生後,千山區農業農村局對被告進行了林業行政處罰,千山法院在多次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判決被告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5萬餘元。

以案說法|鞍山村民燒荒、燒紙祭祀引發火災,均被判刑

被告人系鞍山市千山區東鞍山鎮農民。某日,被告人到鞍山市千山區東鞍山鎮舊堡村一果園內清理雜物,中午12時許,被告人用打火機將清理的枯枝點燃,在看到火已經燒完後,被告人便自行離去回到家中。當晚,他看到山上火光沖天,大火已蔓延至西鞍山主峰,火勢之大無法控制,後經消防部門介入才將火撲滅。這場火災,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經鑑定,這次火災過火林地面積16.5634公頃。本案中,被告人雖然不是故意放火,而是點火處理雜物,他離開時火看似已被撲滅,但實際上還是有出火點,最後導致火勢蔓延無法控制。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千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以案說法|鞍山村民燒荒、燒紙祭祀引發火災,均被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由燒荒造成火災,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嚴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止使用明火區域焚燒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失火罪


失火罪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主要特徵:

1、主觀上只能由過失而構成。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2、客觀上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失火行為。

以案說法|鞍山村民燒荒、燒紙祭祀引發火災,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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