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獸】吉林男子強姦未滿14歲女兒數百次!有坦白行為,從輕處罰

3月2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則駭人聽聞的刑事案件。

吉林省男子李文富,從自己的親生女兒8歲時開始,對其實施強姦,在長達6年的時間裡,發生關係數百次!

根據吉林省舒蘭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被告人李文富犯強姦罪,具有坦白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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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某富,1979年出生,小學文化,吉林省舒蘭市人。他的女兒李某,2006年出生,李某3歲的時候,她的父母就離婚了,平時李某和父親、奶奶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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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李某富供述,“從她七、八歲開始到現在,每隔兩三天發生一次性關係”,“最後一次發生性關係大概是2019年6月17日”,一直到案發小女孩都沒滿14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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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時,小女孩開始反抗自己的父親,用腳踢他。女孩反抗時,李某富就用手掐著她的脖子,說要掐死她,要不就用被子捂住她,要用被子捂死她。女孩稱:“每次和父親發生性關係,我都是清醒的,不是自願的,都是被我父親脅迫的,我不同意他就打我,我害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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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19年,女孩的表舅收到女孩發來的微信,說自己被李某富強姦了,次數記不住,已經好幾年了。女孩不想繼續待在舒蘭市,去哈爾濱找她姑舅哥哥畢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文富明知其親生女兒李某的年齡,為發洩性慾,於2013年至2019年6月中旬,在舒蘭市自家東屋火炕上,與親生女李某持續發生數百次性關係。至案發時,被害人李某未滿十四周歲。

2019年6月26日,李某富被舒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於同年7月9日被逮捕。

一審判決:有坦白情節,

從輕判處有期徒刑14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富明知被害人未滿14週歲,在數年內多次對其實施性侵害,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某富指定辯護人指出,本案不是一起簡單的強姦案,被告人實施的是一起有悖人倫的、強姦自己女兒的犯罪,並且時間長,次數多,已經屬於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情形,應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李某富所具有的從輕情節為:

①被告人積極認罪,具有坦白情節。被告人到案後,主動交代了他所犯罪的主要事實,與被害人的陳述非常吻合,起訴書所指控的事實,也基本是依據被告人承認的事實來確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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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被告人認罪認罰,根據法律規定,具有從輕情節。被告人自願認罪,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明知自己所犯罪行十分嚴重,這實際是一種悔罪行為,說明被告還是有良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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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富犯強姦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李某富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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