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方式不合理,徵收補償決定被確認違法


在房屋徵收的過程中,被徵收人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這些權利一旦無法得到保障,一定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一、基本案情:

王某戶位於保山市隆陽區××辦事處××官社區××組的被徵收房屋,屬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保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範圍。2015年12月10日,保山市隆陽區作出《關於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及附件《保山××城市棚戶區改造青華湖片區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方案》,載明項目名稱、徵收範圍、房屋徵收主體、房屋徵收部門、徵收時間、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依據、被徵收人及其房屋的認定、房屋徵收與補償方式、政策性補助及徵收程序等,並告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利。王某戶被徵收房屋,屬此次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因王某與徵收部門在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保山市隆陽區於2018年4月4日對王某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補償金額為人民幣1300787.00元。王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補償方式不合理,徵收補償決定被確認違法


二、律師維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徵收集體的土地、個人的房屋,並作出相應的補償;王某戶的房屋坐落的土地為集體土地,根據該區政府《關於隆陽區2015年度第二批城鎮建設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收的批覆》可知,隆陽區組織實施徵收、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之前,已依法取得農用地轉用及土地徵收的批覆,該區政府根據其公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方案》在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王某戶在已公告的徵收與補償實施方案確定的期限內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有權對王某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關於測繪機構、評估機構選定問題,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隆陽區應當依法選定測繪機構、評估機構,作出測算結果,經確認無誤後據此評估被徵收房屋土地、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相關財產價格,本案中隆陽區雖然未提供公示中介公司的選定結果的證據,但王某亦並未提交其自願選擇的證據,且在中介公司入戶測繪、評估時也知曉測繪、評估等相關信息,故被告選定測繪、評估機構的該程序存在瑕疵;關於評估結果告知問題,因被徵收人王某對此享有申請複核以及申請專家委員會鑑定的救濟權,該區政府雖然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中一併告知了該救濟權,但該區政府依此評估結果已作出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給予王某履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時間並未包含申請複核和鑑定的時間,故被告該程序問題已構成違法;關於補償方式選擇權問題,被告在補償決定中僅給予了《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方案》中三種補償方式中的一種,王某雖然可以按照《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方案》公佈的補償方式進行選擇,但該補償決定因此事項的遺漏應被認定為違法。綜上,該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存在程序違法,並遺漏補償方式,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但因王某被徵收房屋現已被強制拆除,該區政府作為徵收主體應當予以依法補償被徵收人,重新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也是對存在的問題予以修正。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保山市某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違法;由保山市某區政府對王某戶評估問題和補償安置方式的選擇權採取補救措施。

補償方式不合理,徵收補償決定被確認違法


三、總結點評:

收到行政機關的《徵收補償決定》後,作為被徵收人應該掌握以下法律知識。《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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