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七巧板、安慕希、RIO……菏澤中院發佈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大眾網·海報新聞菏澤4月23日訊(記者 桑賢磊)在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4月23日下午,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了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發佈會,會上公佈了2018-2019年度菏澤中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案件涉及“七巧板”“哈爾濱啤酒”“安慕希”“稻花香”等眾多市民較為熟悉的品牌。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梳理發現,本次發佈的十大知識產權案件中,商標侵權案佔七成。其中,菏澤中院受理的首起本地企業馳名商標維權案,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本地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水平的提升。另外,商標侵權案不能只關注商標的形狀、讀音、寓意這些要素,還要綜合考慮商標的知名度等具體情況。

除了商標侵權案以外,本次十大知識產權案件還包括了三起不正當競爭案。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有些商品裝潢通過更新迭代,原包裝雖然已經停用,但如果來隨便模仿這些商品原包裝同樣會造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附:2018-2019年度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原告:菏澤市誠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誠信公司)

被告:鉅野縣大義鎮兄弟傢俱店(簡稱兄弟傢俱店)

【案情摘要】誠信公司系“誠信”商標權人,該商標於2012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兄弟傢俱店內銷售的床墊外包裝使用了“誠信囍”標識。誠信公司認為,兄弟傢俱店在銷售被訴侵權商品上使用“誠信囍”字樣,侵害了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兄弟傢俱店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誠信公司的“誠信”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在當地具有較高知名度,兄弟傢俱店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上使用突出“誠信囍”標識,易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為原告的產品或與原告有特定聯繫,損害了誠信公司的商標權。法院判決兄弟傢俱店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

原告:北京攜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攜秀公司)

被告:菏澤市牡丹區七巧板幼兒園(簡稱七巧板幼兒園)等

【案情摘要】攜秀公司系“七巧板”文字圖形組合商標權人。

七巧板幼兒園在教學場所裝飾裝潢中使用“七巧板幼兒園”文字標識,並在牡丹區及周邊縣區開辦多家直屬園,在對外宣傳及園內裝潢中使用“七巧板幼兒園”字樣。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攜秀公司“七巧板”商標申請註冊之前,七巧板幼兒園在當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合考慮幼兒園辦學影響具有地域和規模的侷限性,不同於一般商品或服務,且被告七巧板幼兒園對外均是以“七巧板幼兒園”文字組合使用,未單獨突出使用“七巧板”三個字,並不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服務來源或誤認為與原告有特定聯繫,故攜秀公司關於七巧板幼兒園對“七巧板”三個漢字的使用系商標侵權行為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判決駁回攜秀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情摘要】菏澤白癜風醫院成立於1993年,是一傢俱有較高知名度的白癜風專科醫院。被告在其宣傳網站上鍊接帶有原告企業名稱的文章,但點擊文章下方的“專家預約”卻跳轉至被告網站,同時在網頁中搜索 “菏澤白癜風醫院”,搜索結果中出現“菏澤鄭州白癜風醫院”,點擊該網頁跳轉至被告網站。菏澤白癜風醫院認為,被告上述不當鏈接以及多次擅自使用原告企業名稱的行為,使公眾誤認為原告與被告存在某種關聯,從而截取了本應屬於原告的提供醫療的商業機會,侵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合法權益以及經濟利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並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經法院主持調解,被告刪除在搜狗搜索網上的不當鏈接、停止在網站使用原告企業名稱的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原告:百威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簡稱哈爾濱公司)

被告:菏澤魯威啤酒有限公司(簡稱魯威公司)

【案情摘要】哈爾濱公司系“哈爾濱啤酒小麥王”商標權人,該商標為文字圖形組合商標,魯威公司在其生產的啤酒產品外包裝使用了與哈爾濱公司“小麥王”啤酒商標外觀表現近似的標識。哈爾濱公司認為魯威公司的行為同時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魯威公司在啤酒產品上使用了與哈爾濱公司“哈爾濱啤酒小麥王”商標近似的標識,易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屬商標侵權行為。關於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與侵害商標權行為的法律依據不同,法定構成要件不同,同一行為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或者侵害有關商標權,不能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侵害商標權行為,原告在本案中主張被告的被訴行為同時構成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認識缺乏法律依據。判決菏澤魯威啤酒有限公司停止商標侵權並賠償原告損失。

5.“安慕希”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伊利公司)

被告:菏澤市優佳食品廠(簡稱優佳食品廠)

【案情摘要】“安慕希”酸奶是伊利公司2013年推出的一款產品,經過大量廣告宣傳,該產品在市場具有較高知名度,伊利公司2016年10月將“安慕希”酸奶更換新包裝,原包裝不再使用。伊利公司主張優佳食品廠生產的“希慕酸奶”使用了與“安慕希”酸奶原包裝近似的包裝,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伊利公司生產的“安慕希”希臘酸奶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屬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經比對,被訴侵權商品包裝箱與伊利公司“安慕希”希臘酸奶包裝箱構成近似。雖然伊利公司“安慕希”酸奶奧運版包裝上市,案涉包裝陸續退出市場,但優佳食品廠的行為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優佳食品廠停止不正當競爭,賠償伊利公司經濟損失。

6.“RIO”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上海巴克斯酒業有限公司(簡稱巴克斯公司)

被告:辛金萍、深圳市恆萬達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恆萬達公司)等

【案情摘要】巴克斯公司系“RIO”商標權人,經過長期經營和宣傳,“RIO”雞尾酒在全國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恆萬達公司等將與巴克斯公司“RIO”商標近似的標識使用在其生產的雞尾酒產品上,並與“RIO”雞尾酒的包裝、裝潢相似。巴克斯公司認為,恆萬達公司等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恆萬達公司等停止侵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並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巴克斯公司註冊取得了涉案商標權,其產品包裝裝潢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併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歐特納公司、深圳恆萬達公司、河南恆萬達公司等被訴侵權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權、構成對巴克斯公司的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歐特納公司、深圳恆萬達公司、河南恆萬達公司等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20萬元。

原告:青島冠中生態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冠中公司)

被告:武保安

【案情摘要】冠中公司於2010年5月13日獲准註冊“高次團粒及圖”商標。武保安於2015年7月至9月在其微信朋友圈發佈噴播機及施工照片,並配以“高次團粒噴播機直噴能達到40多米高,好的設備得有一流的技術和專業的操作人員來完成,想達到好的效果缺一不可”的文字。冠中公司認為,武保安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信息的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武保安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並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次團粒”在冠中公司註冊案涉商標前已在我國建設行業作為一種坡面植被恢復技術存在。武保安在朋友圈發佈文字使用“高次團粒”旨在描述噴播機的用途和性能,並非指示武保安提供的服務來源於冠中公司或與冠中公司有關聯關係的商標性使用行為,不會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不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判決駁回了冠中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山東福牌阿膠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福牌公司)

被告:菏澤泙湖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簡稱泙湖公司)等

【案情摘要】福牌公司於2003年8月21日註冊獲准註冊第1907434號“福膠”商標。2018年3月9日、9月1日,福牌公司在泙湖公司多個分公司門店公證取證,購買其帶有“福”字字樣的阿膠糕。福牌公司認為,泙湖公司及其分公司的銷售行為侵害了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泙湖公司及其分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並承擔訴訟費用。另,2019年9月27日,福牌公司與泙湖公司在其他案件中達成和解協議:泙湖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福牌公司商標權的產品,泙湖公司支付賠償後,福牌公司不再就泙湖公司侵權行為向其追究責任 ,該案以撤訴方式結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泙湖公司多個分公司門店銷售帶有“福”字字樣阿膠糕的行為侵害了福牌公司案涉商標的專用權。但是,泙湖公司多個分公司門店在本案的銷售行為均發生在2019年9月27日之後,福牌公司與泙湖於2019年9月27日簽訂的和解協議已涵蓋了其所主張泙湖公司銷售案涉侵權商品應承擔的責任,法院判決駁回了福牌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福州米廠

被告:黑龍江省三綠源米業有限公司(簡稱三綠源公司)、鉅野縣萬豐鎮陳集村陳集蘇果購物(簡稱蘇果購物)

【案情摘要】福州米廠系第1298859號“稻花香DAOHUAXIANG”商標權人。福州米廠在蘇果購物公證購買了標記“稻花香農莊、黑龍江省三綠源米業有限公司”字樣的大米一袋,包裝上相關信息均指向三綠源公司。蘇果購物稱其能夠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提交了加蓋供應商印章,驗收日期分別為2016年8月16日、2016年9月14日,打印日期為2018年3月18日的陳集蘇果購物驗收單各一份。福州米廠認為,三綠源公司、蘇果購物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請求判令二被告分別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證封存的大米包裝袋上的信息共同且無矛盾的指向三綠源公司,三綠源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應推定系由三綠源公司生產、銷售。該包裝袋使用“稻花香農莊”標識,構成商標侵權。被告蘇果購物稱涉案大米系其從濟寧市某商貿行購進,但僅提交了其自認系其被訴後補蓋供貨單位印章的自制進貨驗收單,無購貨合同和發票、收據等證據佐證,無法證明涉案商品來源。即使其能夠證明涉案商品來源,被告蘇果購物作為盈利性的市場主體,產品流通的重要環節,其法定的注意義務應較普通消費者更高,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在購進商品時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其行為不符合免除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法院判決二被告停止侵權,三綠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萬元,蘇果購物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萬元。

原告: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張裕公司)

被告:菏澤希勞爾酒業有限公司(簡稱希勞爾公司)

【案情摘要】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張裕公司委託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分別向江蘇省南京市石城公證處、秦淮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兩公證處共出具17份公證書,分別記錄了在江蘇、安徽、浙江等地的17家超市或店鋪內購買了瓶身標籤標註有“定陶中糧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系被告希勞爾公司2013年7月4日至2018年3月23日使用的企業名稱)字樣的葡萄酒的過程。隨後,張裕公司持相關公證文書就大部分銷售商分別訴訟。本案中僅提交了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5日、2014年12月25日、2015年4月2日的四份公證書及封存物品。希勞爾公司認為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否認生產、銷售過上述葡萄酒,稱自2013年即已停止生產葡萄酒。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裕公司於2014年4月至2016年6月,申請公證證據保全,公證機關出具的17份公證書中均記載公證購買的葡萄酒標註生產廠家為“定陶中糧長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張裕公司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至2017年6月6日,張裕公司就希勞爾公司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該17份公證書中的13份已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雖然張裕公司提交的其餘4份公證書顯示的公證時間在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6月14日之間,但公證書所附照片模糊不清,依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相關葡萄酒是否為希勞爾公司生產,亦無法確認相關葡萄酒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判決駁回張裕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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