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假貨”怎麼辦?消費者如何維權?經營者如何承擔責任?

買到“假貨”怎麼辦?消費者如何維權?經營者如何承擔責任?

· 前言提示

近期關於“微商”購物糾紛的案件諮詢多了起來,主要的就是給了錢不發貨、買到假貨的問題,但是今天的主體與微商無關,主要是跟大家討論的是關於買到假貨的問題,希望對大家今後的購物消費有一定的幫助。

買到假貨的問題在各個渠道都有可能發生,比如實體店、淘寶、微商等都可能買到假貨,但從渠道上來說,正規的專賣店、網上的官方旗艦店發生的概率還是小的多的。

如果萬一買到假貨了,怎麼辦呢?作為消費者,如何維權呢?作為經營者,應該如何承擔責任呢?

下面以一則真實的法院判決來為大家剖析此類案件,以期讓消費者及經營者能夠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規定及法律責任,促進買賣關係的公平進行。

· 案件起因

原告周某某因與被告某某皮具店買賣合同糾紛

一案,起訴到了法院,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的訴訟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經營者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周某某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

1、要求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24500元,並賠償三倍購物款73500元,合計98000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 事實和理由

2018年2月19日原告向被告訂購了香奈兒CF大號手提包一個,價款為24500元,當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定金1000元;2月22日原告向被告付款23500元。原告收貨後,經第三方鑑定確定手提包為假貨。被告作為銷售皮具、箱包的經營者,以欺詐的手段向原告銷售假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除應退還原告購物款外,還應按照商品價款的三倍增加賠償

。經原、被告就退還購物款事宜協商未果。

· 某某皮具店辯稱

1、被告賣給原告的包系真品。

原告於2018年2月19日向被告購買一個手提包,於2月24日收到貨物後請專業老師鑑定並於2月28日確定是真品,而後又將該包賣給客戶並交付後於3月20日說客戶反映包是假的,在這期間該包極有可能被掉包。

【律師說法:一般的專業老師可能並不足以鑑定其真偽,還是需要有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鑑定機構通過更加科學的技術手段才能進行真偽的鑑定。】

2、原告也為經營者而非消費者,要求賠償三倍購物款無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而原告自己也在開微店,在收到貨物後就將包轉手給客戶,故原告不是消費者本案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律師說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是消費者,這種買後即轉手的行為一般不視為消費者,不適用退一賠三的規定。】

· 人物關係

買到“假貨”怎麼辦?消費者如何維權?經營者如何承擔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並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向被告訂購了香奈兒CF大號手提包一個,價款24500元。原告收到貨後將該包賣給其客戶並交付後於2018年3月20日說客戶反映包是假的。經原、被告就退還購物款事宜協商未果。

另查明,原告提供微信截圖等,證明其的確在被告處購買手提包及給付貨款、收貨,並與被告商討退還貨款事宜,均被被告拒絕。被告雖提出異議,認為原告可能在銷售過程中可能存在調包現象,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包已經被調包,故應認定原告所提供的香奈兒CF手提包系從被告處購買。

再查明,被告提交的微信截圖顯示,原告從事微商,將在被告處購買的香奈兒CF手提包準備轉售給他人。經原告申請對某某皮具店出售給周某某的香奈兒CF大號手提包真偽的進行鑑定,本院委託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做出1102181110010號鑑定,鑑定結論為:鑑定標的物不符合CHANEL品牌特徵,為仿品。

· 本院認為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某某皮具店形成了買賣合同關係,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現原告在被告處購買香奈兒CF手提包一個,後發現手提包為假貨。

在庭審中,原告申請鑑定,經鑑定機構出具意見:鑑定標的物不符合CHANEL品牌特徵,為仿品。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原告購物款245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商品的真假一定要有專業的檢測機構進行鑑定,需要出具書面的鑑定報告。】

被告提出原告購買該包,目的在於銷售而非消費者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被告提供微信記錄能夠證明此辯解,故被告此辯解成立。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皮具店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退還原告周某某購物款24500元;

二、駁回原告周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50元,由被告某某皮具店負擔563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1687元;保全費1000元、鑑定費1000元,由被告某某皮具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某某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某某某

代理審判員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某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某某某

買到“假貨”怎麼辦?消費者如何維權?經營者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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