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屢“碰瓷”終“碰壁” 三人獲刑快人心
有這樣一種“工作”
是不法之徒喜歡從事的
來錢快
風險小
……
它就是“碰瓷”工作
遇到碰瓷的群眾
有行車記錄儀的
可以避免損失
無行車記錄儀的
只能破財
這也使得碰瓷人員
更加猖獗
2020年4月7日,貴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以“碰瓷”手法詐騙錢財的團伙案件,以詐騙罪對黃某勇、雷某剛、王某紅三名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並判處罰金七萬元。
2019年6月到7月期間,黃某勇、雷某剛、王某紅先後結夥流竄至廣東、福建、江西等地,以坐摩的摔跤摔斷手指的碰瓷方式進行詐騙,共計實施詐騙八起,騙取金額共計6.12萬元,直到2019年7月11日三人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勇、雷某剛、王某紅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進行從寬處理。據此,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醒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碰瓷”是一種詐騙行為。當市民在遭遇“碰瓷”行為時,請儘量選擇正規的處理渠道,提高法律意識,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警。
閱讀更多 江西政法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