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为供应商抢跑叫停!附政策解读

小编我从事采购招投标行业这么多年,经常能听到马蜂盯标的用户吐槽抱怨说本来盯上了一个项目,打算去参与,但是一打听了解就会发现许多项目,早就有供应商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了这个项目,并且已经提前做了好多前期工作,如果去竞争机会也不会很大,便只好放弃项目。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为供应商抢跑叫停!附政策解读


事实上当前的这种其他渠道对广大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政府采购单位权利寻租、贪污腐败主要环节。


从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申报采购预算、制定采购计划、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到发布采购公告,时间周期短则几个月,长则一年。在这个时间段,绝大多数供应商是难以获取采购意向信息的,个别供应商则可能从非正常渠道获取信息。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为供应商抢跑叫停!附政策解读


显然,当前整个采购环节流程对于大多数供应商来说,看到指定媒体上的采购公告后再去参与竞争,相对于早就知道项目信息的企业而言,是没有优势可言的,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从今年开始逐步实施的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开,这样就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链条向前进一步延伸,预算单位的初步采购需求或采购计划也被涵盖进来,有利于畅通信息交互、加强社会监督,打造全流程“阳光”采购,让供应商有机会深入了解采购需求,做好与采购人充分的有效的沟通,这对采购双方都是非常有利的。


一、提高政府透明度,预防腐败,避免个别供应商非法渠道获取信息,造成信息不对等,影响公平。公开采购意向,让潜在投标人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可以有效防范影响公平竞争行为。


二、供应商可以提前了解项目信息,深度了解采购需求,早做准备,采购双方有效沟通,互利共赢。

三、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信息的全面统一、公开时间统一、公开渠道方式统一,减少因供应商准备不足、差错多等导致的废标情况,也能避免采购文件需求里面的倾向性与排他性,提高采购项目的成功率。


财政部关于试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通知,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措施,意在加强政府采购规范管理,维护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特别是在当下供给侧改革的关键时刻,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对于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意义非比寻常。


名词注释:“采购意向”

是基于预算的采购信息,包括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及采购需求状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等,可以统称为“采购意向”。

后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及小编解读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0〕10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现就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解读:从政策看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化的推行主要有利点:1、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2、供应商提前知道信息,有助于平等竞争。3、公开平等,就会吸引更多优质的供应商参与,提高市场透明化,有利于采购绩效提升,并且进一步防止腐败的现象。所以这一举措是利国、利商、利民。


二、关于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推进步骤

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2020年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实际尽快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其他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解读:政策的实施必然不是一帆风顺的,提前在试点省份,不断发现问题,才能使政策趋向完整。毕竟饭还是要一口一口的吃,有总比没有强。


三、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央主网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采购意向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解读:采购意向信息在什么时间段、何种方式公开,也是一道难题,如果各地方,各单位,公告信息方式渠道不同,供应商费时费力难免会有遗漏,如果采购意向信息能够统一发布渠道、统一公开标准、统一采购意向公开格式模版、统一公开时段,势必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四、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解读:大家都知道采购意向信息量非常大,如果各单位公开的内容各有不同,就会造成供应商获得的信息不全面,国家规定采购公开的内容的基本信息后,采购人就可以按照格式模版发布统一的公开采购意向信息,这将大大有利于供应商获取完整信息。


五、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解读:采购意向在何时公开也是有待商议的,不确定因素有很多,而采购意向公开时间的提前,不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则将大大有利于供应商做好充分的准备。


六、工作要求

各中央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本地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行布置,着重加强对市县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指导,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设置相关专栏,确保本地区各级预算单位按要求完成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完善有关举措,并及时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结合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工作,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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