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我國企業所得稅的本質屬性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是公司制(法人制)所得稅。

以法人作為所得稅的基本納稅單位,堅持法人所得稅制是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內在要求。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惑一

既然企業所得稅是公司制或法人制所得稅,為什麼企業所得稅不叫公司所得稅或法人所得稅?這是因為:

1、在我國與投資者相對獨立的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不全是以法人或公司的名義登記的公司,還有以準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形式存在、以公益慈善組織形式存在、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2、目前我國兩種商法體系並存,舊商法體系以所有制性質分類(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新商法體系按法律性質進行分類(如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3、考慮中國人的歷史習慣,從辛亥革命(中華民國)到新中國建立,一直沿用“企業所得稅法”的叫法。

綜合以上因素,雖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本質上公司所得稅或法人所得稅,名稱沿用了“企業所得稅”的叫法。

解惑二

為什麼企業所得稅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排除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之外?

1、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雖然也屬於“企業”,但不符合現代企業的特徵,所有權與經營權混合、投資者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現代企業。

2、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具有自然人的屬性。

根據企業所得稅的本質屬性和稅收量能負擔原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排除在納稅人之外,即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事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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