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復產丨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做好知識產權保護

防疫復產丨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做好知識產權保護

2020年1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三五零號)》,就疫情期間關於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辦理的相關期限給出了公告。正確理解上述第350號公告對疫情防控期間保護知識產權尤為重要。

1、“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並不等於“在疫情期間的原因”

第350號公告規定,“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進而導致權利喪失的,可以基於“不可抗拒的事由”請求恢復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儘管存在疫情,但是如果疫情並未直接影響到當事人,例如當事人企業仍處於正常經營活動中,則並不當然適用第350號公告中的情形。

2、“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因疫情相關的全部原因”

第350號公告規定並未對“疫情相關原因”進行具體規定。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的疫情相關問答文章中列舉了“當事人被隔離、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場所被封閉等”情形。

據此,“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可以理解為“當事人因疫情相關的不可抗拒的原因”,諸如疫情導致的用工緊張進而導致未能及時答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通知書而導致的權利喪失,很可能並不適用第350號公告中的“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的情形。

3、並非所有“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導致的權利喪失都可以請求恢復

具體來講,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優先權期限、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專利權保護期限、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訴訟時效,這四種期限被耽誤而造成的權利喪失,不能請求恢復權利。

4、對外申請並不適用第350號公告,亦不當然適用“不可抗力”

第350號公告僅適用於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申請。第350號公告相對寬鬆地將“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認定為“不可抗拒的事由”,進而可適用相關規定來進行權利恢復。

但是,在向國外提出的申請中,外國知識產權機構是否做出類似的認定並不確定。當事人及其代理機構應當對此持謹慎態度,儘可能地遵守期限,避免權利喪失。

5、對權利恢復採取相對寬鬆的審查政策,並不等於當事人可對期限管理採用相對寬鬆的態度

我們建議,仍應當採取謹慎積極的態度,儘可能地滿足期限要求,而不能寄希望於“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來恢復權利,因為權利喪失之後的恢復仍然存在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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