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法清償的全部債務的,是否可以追究股東的責任?

公司無法清償的全部債務的,是否可以追究股東的責任?

公司是獨立的商事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出資不到位的、抽逃出資的,在公司無法清償對外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追究瑕疵出資股東的責任,但僅以應出資額為限;往往實踐中,瑕疵出資的股東會濫用公司的法人人格的地位,將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提起公司法人格之訴。

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是指因公司股東或者董監高人員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而受到損害的公司債權人以公司以及實施了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的積極控制股東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在此類訴訟中,最關鍵的是對舉證責任如何分配的問題,本文筆者就此分析如下:

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適用的程序法是民事訴訟法,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規則,如果債權提起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應當由債權人即原告舉證證明公司股東或者董監高由濫用公司法人格,這與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有所不同,因濫用的行為侵害是間接侵害債權人的利益,由債權人舉證就存在較大的障礙,債權人與公司股東相比,處於劣勢地位,我國《公司法》僅規定了一人公司的的情形,即《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兩人或者兩人以上股東的公司沒有明確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舉證責任倒置的前提是債權人應當舉出具有高度蓋然性的證據證明存在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以及損害結果,僅舉出一些外部表象或者公司運營中的瑕疵,不足以達到合理懷疑的程度,是很難讓法官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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