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日常維護保養適用何種增值稅稅目

問:我公司與客戶簽訂了一份設備維護保養合同,合同約定我單位需定期對客戶指定的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服務,以保證該設備正常運轉。請問對該服務我公司應按照“修理修配勞務”還是“現代服務”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的決定》(國 務院令第 691 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 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 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 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關於修改和的決 定》(財政部令第 65 號)中《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 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 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 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號)第 六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 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你單位提供的設備日常維護保養服務並非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不屬於“修理修配勞務”,應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