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地買房人購買上海農村自建房,一審法院判其敗訴

【案情回顧】

2017年7月,許某(外地農村戶籍)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上海本地人顧某(農村戶籍)。在兩人的一次吃飯聚會中,顧某向許某表示,因其家中急需一筆錢款,打算出售剛新建不久的位於上海某區某鎮一套農村自建房(二層,建築面積120平方米),轉讓價格人民幣60萬。許某聽後表示可以考慮下。同年8月初,許某到顧家中實地查驗了該自建房屋的實際情況後,表示非常滿意。當日,許某與顧某簽署了《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買賣合同》,當場支付了10萬元的首期房款。同時雙方還約定,許某需在2017年10月31日之前付清房屋餘款,顧某自款清後三日交付自建房。同年10月初,許某支付了剩餘的50萬房屋尾款,並順利地拿到了該自建房鑰匙。同年12月底,當許某置辦了房屋傢俱準備入住該自建房時,顧某及其家人卻無故阻攔,並稱雙方所籤合同無效。當日,許某與顧某家人發生肢體衝突,後許某報警求助。雙方因上述合同的效力產生糾紛,顧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一外地買房人購買上海農村自建房,一審法院判其敗訴

【一審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係爭房屋系農村宅基地房屋,許某為外地農民,並非係爭房屋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未經批准向顧某購買係爭房屋違反相關法律關於“一戶一宅”的規定,應屬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顧某因該合同取得的房款60萬元,應當返還許某。

一外地買房人購買上海農村自建房,一審法院判其敗訴

【律師觀點】

相比一般商品房,買房人購買農村自建房風險非常大,上述案件中,因顧某臨時反悔而導致許某利益受到嚴重侵害。根據我國目前法律規定,未辦理兩證的房屋是不能買賣的,因此買房人如購買了沒有兩證的自建房,若後期房屋面臨拆遷,購房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法律保障。總之,買自建房有風險,購房人需要慎重考慮並提前做好法律風險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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