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P!該阻止鮑毓明們用社會經驗的碾壓優勢去性侵青少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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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同意年齡(age of consent)這個概念隨著鮑毓明性侵“養女”案而逐漸廣為人知,特別是刑法學教授羅翔在微博上的科普,也使得這個概念成為“熱詞”。

所謂“性同意年齡”,在法律上指的是行為人與對方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最低合法年齡,低於這個年齡,對方即使表達了同意,行為人也會因涉嫌強姦而面臨刑責。在中國,雖然並沒有專門的這種提法,但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對“強姦罪”的定義: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另根據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的批覆》,進一步的司法解釋中: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可以判斷中國法律規定的性同意年齡為14週歲。也即是,在中國行為人只要與表達了同意的年滿14歲的對象發生性行為,沒有法律風險;即使是與表達了同意的未滿14週歲的對象發生性行為,只要沒有嚴重後果,也可以脫罪。

與世界其他國家比較,中國算得上是性同意年齡最低的幾個國家之一。其他國家,性同意年齡普遍都在16~18歲,像美國,雖然各州的州法規定不同,但現在沒有任何一個州法定的性同意年齡低於16歲,要知道,美國各州在過去性同意年齡普遍在10~12歲;歐洲國家近二十年也紛紛提高性同意年齡,從過去普遍的14歲,到現在只有少數幾個國家還保留著14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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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性同意年齡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範和阻止青少年遭遇性侵。雖然從生理學和心理學角度,個體只要進入青春期就意味著性發育成熟,但是其他的發育,特別是大腦的發育以及遠遠沒有跟上性的發育。而人類的性又交織著複雜的社會意蘊,青少年在沒有達到必要的認知和社會性發展水平的情勢下,無法理解性意味著什麼,往往低估性行為的後果。簡單地說,也就是青少年心智發展還沒有為性行為的後果做好準備,很容易在成年人的忽悠下在性行為中遭受身心的損害,特別是女孩。

歐美各國儘管提高了性同意年齡的門檻,但是又配套出臺了豁免的條件,也就是所謂的“羅密歐和朱麗葉法案”(Romeo and Juliet Law),對性行為雙方年齡差小於一定範圍的不予定罪。換言之,性同意年齡的提高目的就是為了防範怪叔叔向小女孩伸黑手,並不是為了防範兩小無猜的青少年偷嚐禁果。

進一步地,比較中國14歲的青少年,大約在初二的階段,與歐美日的同齡人,社會性發展水平普遍滯後1~2年,這與中國的學校教育體制有關。我們的中學教育嚴重地忽視乃至抑制了學生的人格和社會性發展,過度倚重學業績效的提高,這樣造成的後果,中國青少年相比歐美日的同齡人普遍要晚熟,社會經驗和閱歷都要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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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形成了一個“悖論”,中國的青少年比歐美日的青少年在性行為上更缺乏準備,無論是接受的性教育,還是社會性發展水平。但是中國的性同意年齡卻比絕大多數歐美日要低。特別是,對絕大多數城市的初中校和家庭來說,嚴防死守14歲青少年“早戀”,結果法律卻縱容怪叔叔去忽悠14歲少女發生性行為。

這其實也就是近日鮑毓明案引發如此之多爭議和反響的法律Bug之一。嫌疑人鮑毓明只要能舉證他與“養女”是“戀愛關係”,他們之間的性行為是基於雙方自願的,那麼,他就能依法逃脫刑責。本身就是律師的鮑毓明深諳中國法律的“漏洞”,他耐心地等到“養女”年滿14歲後才與之發生性行為。這起案子引發了輿情的公憤,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即便嫌疑人現在已經聲名狼藉,但是他仍然有相當大的機會逃脫刑責。

問題是,同樣的事情如果發生在美國,鮑毓明根本就無法逃脫刑責。在美國一些州,對於養育人身份與被養育人之間的性行為,性同意年齡相比一般情形更高。充滿諷刺的是,鮑毓明移民美國,是美國的律師身份。

事實上,如果中國的法律能夠在性同意年齡上提高到16或18歲,鮑毓明案恐怕根本就不會發生,他的“養女”也不會在14歲到18歲的花季裡淪為他“養成遊戲”的祭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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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建議是,提高性同意年齡至18歲比較適宜,但是對14到18歲之間的青少年,如果性行為的雙方年齡懸殊在4歲以內,可豁免。

沒錯,該防範的就是成年人利用社會經驗的碾壓優勢去誘姦青少年,而不是青少年之間兩小無猜的偷嚐禁果,後一種情形是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責任,法律不應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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