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需要“和事老”,判決不要“和稀泥”

孔子曰“和”是重要之詞

有著豐富的內涵

孟子也說過

“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而常言道

家和萬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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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們之間的交往

難免會產生摩擦,產生矛盾

這時就會出現“和事老”

來為大家化解矛盾

讓彼此握手言和

但有些矛盾並不是

一味“談和”就能解決的

它需要尊重事實、遵守法律

司法活動中,法院民事調解是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平等、合法的基礎上,由案子的承辦法官或法院聘請律師調解員、人民調解員,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並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糾紛,而這些組織調解的“和事老”們,他們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用最小的成本來化解糾紛,所以法院調解需要“和事老”;相反,法院在民事判決中則不能“和稀泥”,因為法院民事判決的重要功能就是對人們的民事行為確認是否合法有效,對民事權利進行依法判決。這種通過法律程序、具有法律效力的價值指引,比任何空洞的說教都更具有說服力。有鑑於此,在司法判決中法院堅決不能“和稀泥。

在傳統的社會觀念中,人們往往認為“死傷者為大”,去世或受傷的人應當為“佔理”的一方,應當得到賠償。但在司法判決中,面對“死傷者為大”的當事人,法官要敢於“亮劍”公正判決,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下面三個案例,就是法院“不和稀泥”的判決,希望能夠改變“死傷者為大”的社會觀念,建立正確的是非觀、價值觀。

1


遷墳途中騎摩托車受傷癱瘓,同遷墳親屬被要求擔責

2015年6月26日羅某與其舅舅李甲、李乙二人,準備為李甲、李乙的祖母遷墳。6月28日,羅某從公墓山駕駛二輪摩托車從小路(寬約50釐米土路)進入公路過程中,不慎摔下路坎受傷,經醫治後四肢癱瘓,無自理生活能力。後羅某以其系受李甲、李乙請求進行幫工,起訴要求李甲、李乙賠償各項損失129萬餘元。金沙法院認為羅某就其訴訟主張舉證不能,且考慮到當地有直系後代親屬共同為去世長輩修繕墳墓的習慣,而羅某、李甲、李乙均系所遷墳主之直系後代親屬,所以判決駁回羅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這一判決也得到二審法院的支持。案件審理中,考慮到羅某的實際情況,法院對羅某某進行了司法救助,一、二審分別對其決定緩交、免交訴訟費。

2


無證無牌上國道行駛,衝出公路致其死亡

建設單位被索賠

2015年10月30日無駕駛證的嚴某某駕駛無號牌的二輪摩托車上國道行駛,在新老路面交叉處衝出公路翻下路坎造成其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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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嚴某某家屬以公路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在事故路段做好安全提示導致嚴某某死亡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建設單位賠償26萬餘元。法院審理查明案涉路段新老路面瀝青銜接工程已修建完畢,不存在道路缺陷,建設單位未在該路段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並無過錯,且嚴某系無證無牌駕駛,其駕駛的摩托車前輪行車制動器也沒有制動效能。所以法院認為,嚴某某的死亡系其自身原因導致,建設單位無過錯,故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嚴某某家屬服判息訴。

3


義務幫工過程中死亡,家屬向被幫工人索賠

2016年4月16日,周某在為楊甲、王乙義務幫工過程中,周某突然暈倒,楊甲、王乙立即將其送醫搶救,並積極籌資2000元墊付醫療費,後周某搶救無效死亡。後周某家屬以周某系勞累致死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楊甲、王乙賠償18萬餘元。該案在審理過程中,

從公安機關了解到周某的家屬沒有要求進行屍檢病理檢查。因未對周某進行屍檢,其死亡原因不清,所以法院認為不能認定周某為勞累致死,楊甲、王乙在周某暈倒後積極送醫搶救並籌資墊付醫療費,已履行救助義務,判決駁回了周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周某家屬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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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上述三個案例,羅某、嚴某某、周某的遭遇令人痛惜,但是法院不能“和稀泥”地去無原則判決,一旦因情感偏向一方,固然受傷的一方得到賠償高興,另一方無過錯卻因人情偏向而“背鍋”,以此失去了真正的公允,長此以往向社會傳遞的是一個不尊重事實、不尊重法律、不釐清是非的價值觀念,所以身為人民法官,理應尊重事實,遵守法律,釐清是非,堅守正義,不做出“和稀泥”式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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