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說說,微信的聊天記錄能不能當做實質證據?

調理農務蘭花系


微信作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傳媒工具,微信平臺上的信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疇,由於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訴訟中作為證據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

微信聊天記錄屬於一種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案列:微信記錄要作為證據必須具備真實性。

想要使用微信記錄作為證據,第一點必須具備真實性,雙方的微信內容屬實,不存在虛假篡改,這也是證據的基本要求,如果此案中的原告能夠舉證微信借條的確屬於被告出具,其勝率會大增。

因此在使用微信借款時,一定要做好的充分的準備工作,雙方的信息以及借條內容等都要完整的出現在微信聊天記錄之中才行。
案列:微信聊天記錄可以成為定案證據。

這是一個合同糾紛案件,此案中當事人提供的微信記錄被法院採信,採信的原因在於“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聊天內容具有相對完整性以及與案件的關聯性,且能反映出當事人需要證明的事實,這樣法院會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信息來定案。

記住上圖4點,記錄是否完整、記錄產生的時間、微信雙方的真實性與關係、是否與其它證據互相矛盾。

只要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微信聊天記錄即可作為證據使用,往後大家使用微信的過程中多注意,不要留下漏洞被人鑽了空子。


黑暗科技世界


先回答問題:微信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需滿足證據三性。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新型的電子證據與其他電子證據一樣,都具有使用者身份隱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問題,影響微信證據的證明效力。

未實名認證微信聊天記錄滿足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條件的,可以成為定案證據

電子證據屬於“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範疇”---來源於《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杜萬華主編。

因為微信不是實名制的,所以要證明和你聊天的那個人是你要起訴的那個人,這樣才具有關聯性,否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具體方法呢,可以通過展示對方微信相冊裡邊他本人和親戚的照片,他微信認證的資料,或者請求騰訊公司協助幫忙調查。

還要證明微信記錄要和你要證明的事實之間存在關聯性,也就是你的微信聊天記錄要完整,不能隨意截取斷章取義,要讓聊天記錄完全的反映你們的交流全部過程。


法的說書人



微信作為社交、通訊軟件,很多時候,當事人雙方的談判、協商過程都會在微信聊天記錄裡面反映。在司法實踐中,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在訴訟中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其作為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顯然屬於證據的範圍。


但是微信聊天記錄雖然能作為證據,由於微信還沒有強制需要實名認證。其註冊的隨意性,造成了如果當事人想用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還應該收集佐證證明其真實性、關聯性。


一般用微信作為證據,遇到的主要問題就是微信主體的認定問題及證明力問題。在很多案件中,當事人過來諮詢,都會帶上大量的微信聊天記錄,都是單方面的認為只要有微信聊天記錄就能證明事情經過。然而,微信聊天記錄首先要面臨的問題並不是證明力的問題,是如何證明對方當事人主體的問題,是如何證明你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具有關聯性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爭議不大,或者標的較小的情況下,對方往往不會對此提出異議。但是如果對方提出異議。那要怎麼解決?根據實務經驗及相關判例,可以用對方在朋友圈中的相關照片,及微信頭像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也可以在庭審時根據對方微信號中所留的電話信息當場撥打其電話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身份。同樣也可以申請法院的調查函,讓第三方機構,即軟件提供商騰訊公司,協助調查,提供相關資料等等。


進階中的法律民工


互聯網應用日漸普及,通過郵件、微信和QQ就能敲定一宗買賣。然而萬一碰上糾紛,這些電子記錄能擺上法庭成為證據麼?

7月15日下午,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臺《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程》中對互聯網電子證據舉證、認證標準進行了細緻的規定。

南沙法院副院長李勝表示,目前民商事訴訟程序中互聯網電子證據收集、鑑證方面的法律規定零散且不成體系。此次出臺《規程》便是旨在破解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舉證、認證難問題。

昨日上午,南沙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這也是南沙區法院在推進互聯網電子數據取證認證的典型案件之一。

公司請她當總監卻變卦 她當庭亮微信聊天記錄

本案被告某股權投資管理(廣州)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急需招聘有基金業置業資格的風控管理崗位人員。

被告在招聘網站找到原告李女士(化名)的簡歷,並通過招聘網向原告發送面試邀請,面談溝通後,確定將原告聘任為風控總監一職,試用期工資為每月2.5萬元,轉正工資根據原告試用期表現,在2.8萬~3萬元之間,入職時間暫定6月20日。

同日,被告邀請原告加入公司工作微信群,並向全體員工介紹原告,表示歡迎其加入。原告與被告員工在微信群中就入職事宜、公司規章制度等進行了溝通。

5月21日,在按照被告要求辦理完離職手續和個人社保證明等後,原告告知公司可以在6月11日入職。但是在6月10日晚,被告法定代表人盧某卻發微信給原告,告知“風控總監”的職位已經有人選了,原告不需要來上班了,並於次日將原告從被告員工微信群移除。

原告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工資損失、勞務費等42427元。在法庭上,原告登錄了手機上的QQ郵箱和微信,並展示了入職通知書、與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盧某等的原始聊天記錄。她通過聊天記錄展示,自己在6月10日被踢出公司微信群之前,已經開始為該公司工作,並且還幫助擬定了一份租賃合同。

而被告認為,原告5月31日從原公司離職的原因是覺得項目不好,入職通知是由被告公司員工個人發送,並不能代表被告公司。被告還否認原告6月份已經在公司入職,稱未與原告建立勞動或勞務關係。目前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 涉微信證據佔了65%

南沙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數據顯示,2016年以來涉及互聯網電子證據案件的數量和比例都有較大增長。2017年該類案件數量相比2016年增長了130%,2018年上半年較2017年同期增長50%。案件數量佔比也由2016年的5.44%,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15.68%。

其中,合同糾紛中有21%的案件顯示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條款通過互聯網商定,甚至部分案件出現微信聊天記錄成為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唯一證據。

此外,電子證據類型也更加多樣,從一開始的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為主,變為現在的以聊天記錄等的互聯網電子數據證據為主。

據南沙法院統計,在電子證據中,最主要的證據形式是涉微信證據,佔所有涉電子證據案件數量的65%,其次是電子郵件和短信,分別佔14%,支付寶和QQ共佔約7%。在涉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類糾紛中也出現了電子合同這一新的證據類型。

難點:信息發送方主體是誰?聊天記錄是否被篡改?

解決:演示登錄微信確認身份 比對雙方記錄辨真假

南沙法院商事審判庭庭長孫皓介紹,當前涉及互聯網電子證據案件普遍存在主體確認難、證據甄別難、內容認定難等問題。“以微信為例,由於微信並非都通過手機號碼實名綁定,微信發送方的主體身份難以判定。”孫皓說,“很多當事人在交易時,交流內容隨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很難甄別哪些屬有效證據。”

此外,在內容認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記錄易通過技術手段偽造或刪改,對其是否具有真實性也較難認定。《規程》將其範圍限定為短信、電子郵件、QQ、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具備通訊、支付功能的互聯網軟件所產生的,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信息。

對於微信中的聊天記錄,《規程》要求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要素包括幾個方面:一是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用於證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記錄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實性。二是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藉助微信號不可更改的特點,並結合個人信息界面中顯示的手機號碼、頭像等信息固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記錄在使用終端中只能刪除不能添加的特點,根據雙方各自微信客戶端中完整聊天信息進行對比,以驗證相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由於微信並未強制進行實名認證,但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對方微信號、綁定的手機號碼及聊天中透露的相關信息內容,法官可以結合日常經驗,綜合相關信息,適用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進行分析認定。而對於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問題,則可以通過雙方各自所持的微信聊天記錄對比分析是否存在刪除篡改關鍵內容的情況。當事人取證時除了演示登錄微信賬戶、證明身份的真實性的同時,還要提供雙方的微信聊天信息。不過,孫皓同時指出,僅有聊天截圖無法作為證據。

廣報全媒體記者侯翔宇、魏麗娜 通訊員夏江麗


大洋網


刑事訴訟法將微信聊天記錄證據歸類為電子數據,要成為合法證據,需要偵查機關專門進行提取,程序上要求很嚴格,理論上講必須是原始證據(一手證據),但是,昨天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看到了一個詐騙罪的判決書,裡面的證據部分其中一個就是微信聊天記錄手機截圖!所以,司法實踐中可能沒那麼嚴格。

當然,很多時候我們可能無法獲得對方的聊天記錄,所以也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獲取聊天記錄,這個就是黑客們做的事了,費用也不低。


HACK757


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只有與案件有具體聯繫的證據才能被法院採納。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 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綜上,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一種。微信作為證據想讓法院得到認可並支持,必須要完成以下的舉證(一)必須確認微信的使用主體就是當事人雙方。如果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證據,但是卻不能證明使用微信的當事人為案件的當事人,這在原則上就不符合主體的條件。(二)保證獲取微信聊天記錄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得證據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須提供真實和完整的微信證據,必須保證微信證據和其他證據之間存有關聯性,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在訴訟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對證據的認可和支持,必須保證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龍山北北路


微信是我們常用的一款即時通訊工具,它和其他軟件一樣,只是一個由商業公司開發的工具軟件,本身沒有什麼特殊的法律定位,但銀行就不同,雖然也是企業,但是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的。這並不是說微信聊天記錄就不可以作為證據了。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數據”的一中,已經進入了民事證據領域,也就是可以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使用,但是卻有著嚴格的規定。因為我們知道,聊天記錄保存在用戶的設備中,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家服務商可以保證說用戶的聊天記錄不會被修改,並做出法律上的擔保。有些用戶的聊天記錄並不是真實的,有可能是通過虛擬聊天軟件生成的,或者因為其他原因,導致信息內容與真實情況不符,同樣是一段對話,因為上下連接的不同,而出現相反的意思等等。

此外,現在微信註冊雖說都是實名制,但這其中也存在許多漏洞,也是是註冊的並不是本人,或者是匿名的。因此,微信聊天記錄想成為有效的證據,需要做到以下兩點:

(1)聊天記錄完整性的證明;

(2)對方的真實身份的認定;

但是這個過程是非常的不容易,難度很大,首先完整性你怎麼證明這個你沒有修改過或者他人修改過,也許你會說服務商可以證明啊,但現階段,沒有那家服務商會提供,除了技術原因還有商業考量。此外,真實身份認定也很困難,如果是真實的身份註冊,相對來說容易些。因此需要自己收集相關證據,越全越好。在這裡我也要提示廣大群眾,要提高網絡安全意思,遇到不明情況要多問多瞭解,確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這樣才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


傾盡生等待147248813


微信聊天記錄從證據角度來說屬於電子證據的一種,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只要這些微信聊天記錄能夠正常的反應出老闆拖欠款項的事實,就可以依據微信聊天記錄提起訴訟,並最終獲得勝訴。電子證據還包括電子郵件,電子數據的交換等。隨著即時通訊的發展,微信聊天記錄能夠反映很多客觀事實,還原過去在某個時間段內雙方的真實意識表示。所以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在司法現實中已是一種常態。


AHTV法治時空


微信聊天記錄這種電子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個是肯定的。但是你的聊天記錄是否可以起到相應的證明效力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微信證據屬於電子證據,其特性就是你在聊天時無法確認對方的身份,雖然你認為對方是你的老闆但是有可能不是,所以你必須證明對方的身份。目前微信與手機號碼關聯,手機號碼都是實名認證的。所以建議你可以保存對方微信首頁與對方手機號碼進行認證,證明該微信使用人系你的老闆。

在與你的老闆微信聊天時,一定要保證內容的關鍵性。你的證明目的是要回你的工資。所以你與老闆的聊天記錄一定要有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等可以證明你工作及工資數額的內容,這樣才可以到達你的證明目的。

微信聊天記錄作為電子證據其特點就是容易剪輯,在訴訟中經過剪輯的證據是無法使用的,所有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必須要保證微信聊天記錄的完整性,不得隨意剪輯刪除。

在民事訴訟中任何證據都要進行原件質證,微信聊天記錄也是同樣的。但是微信聊天記錄原件的質證需要打開微信將你與老闆的微信溝通界面進行質證。千萬不要認為保存的聊天記錄照片就可以作為證據進行質證。

綜上,微信聊天記錄這種電子證據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你需要明確對方的身份、保證聊天記錄的關鍵性、完整性及載體的原始性,才可以更好的達到你的證明目的,要到你的工資。


範春源律師1


不能,因為現在是網絡時代,信息時代。什麼都可能有假。微信聊天記錄不能說明什麼?證明不了什麼?

一個簡單的截圖,就你一言我一語。如圖
是不是說東西賣的很多,是不是說有一個是老闆。。。錯,其實她也是一個打工的,我老鄉。至於這上面的東西是不是很好,也不敢說。

這個聊天記錄另一個人有可能是找的託,也有可能是PS過的聊天記錄。包括別人轉帳的截圖,也是不能全信的。
除非是當面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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