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说说,微信的聊天记录能不能当做实质证据?

調理農务蘭花系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一种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案列:微信记录要作为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

想要使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第一点必须具备真实性,双方的微信内容属实,不存在虚假篡改,这也是证据的基本要求,如果此案中的原告能够举证微信借条的确属于被告出具,其胜率会大增。

因此在使用微信借款时,一定要做好的充分的准备工作,双方的信息以及借条内容等都要完整的出现在微信聊天记录之中才行。
案列: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定案证据。

这是一个合同纠纷案件,此案中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记录被法院采信,采信的原因在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聊天内容具有相对完整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且能反映出当事人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来定案。

记住上图4点,记录是否完整、记录产生的时间、微信双方的真实性与关系、是否与其它证据互相矛盾。

只要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微信聊天记录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往后大家使用微信的过程中多注意,不要留下漏洞被人钻了空子。


黑暗科技世界


先回答问题: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需满足证据三性。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问题,影响微信证据的证明效力。

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

电子证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

因为微信不是实名制的,所以要证明和你聊天的那个人是你要起诉的那个人,这样才具有关联性,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具体方法呢,可以通过展示对方微信相册里边他本人和亲戚的照片,他微信认证的资料,或者请求腾讯公司协助帮忙调查。

还要证明微信记录要和你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也就是你的微信聊天记录要完整,不能随意截取断章取义,要让聊天记录完全的反映你们的交流全部过程。


法的说书人



微信作为社交、通讯软件,很多时候,当事人双方的谈判、协商过程都会在微信聊天记录里面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诉讼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其作为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证据的范围。


但是微信聊天记录虽然能作为证据,由于微信还没有强制需要实名认证。其注册的随意性,造成了如果当事人想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还应该收集佐证证明其真实性、关联性。


一般用微信作为证据,遇到的主要问题就是微信主体的认定问题及证明力问题。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过来咨询,都会带上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都是单方面的认为只要有微信聊天记录就能证明事情经过。然而,微信聊天记录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并不是证明力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对方当事人主体的问题,是如何证明你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具有关联性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争议不大,或者标的较小的情况下,对方往往不会对此提出异议。但是如果对方提出异议。那要怎么解决?根据实务经验及相关判例,可以用对方在朋友圈中的相关照片,及微信头像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也可以在庭审时根据对方微信号中所留的电话信息当场拨打其电话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同样也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函,让第三方机构,即软件提供商腾讯公司,协助调查,提供相关资料等等。


进阶中的法律民工


互联网应用日渐普及,通过邮件、微信和QQ就能敲定一宗买卖。然而万一碰上纠纷,这些电子记录能摆上法庭成为证据么?

7月15日下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中对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证标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南沙法院副院长李胜表示,目前民商事诉讼程序中互联网电子证据收集、鉴证方面的法律规定零散且不成体系。此次出台《规程》便是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难问题。

昨日上午,南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这也是南沙区法院在推进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认证的典型案件之一。

公司请她当总监却变卦 她当庭亮微信聊天记录

本案被告某股权投资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急需招聘有基金业置业资格的风控管理岗位人员。

被告在招聘网站找到原告李女士(化名)的简历,并通过招聘网向原告发送面试邀请,面谈沟通后,确定将原告聘任为风控总监一职,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5万元,转正工资根据原告试用期表现,在2.8万~3万元之间,入职时间暂定6月20日。

同日,被告邀请原告加入公司工作微信群,并向全体员工介绍原告,表示欢迎其加入。原告与被告员工在微信群中就入职事宜、公司规章制度等进行了沟通。

5月21日,在按照被告要求办理完离职手续和个人社保证明等后,原告告知公司可以在6月11日入职。但是在6月10日晚,被告法定代表人卢某却发微信给原告,告知“风控总监”的职位已经有人选了,原告不需要来上班了,并于次日将原告从被告员工微信群移除。

原告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工资损失、劳务费等42427元。在法庭上,原告登录了手机上的QQ邮箱和微信,并展示了入职通知书、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等的原始聊天记录。她通过聊天记录展示,自己在6月10日被踢出公司微信群之前,已经开始为该公司工作,并且还帮助拟定了一份租赁合同。

而被告认为,原告5月31日从原公司离职的原因是觉得项目不好,入职通知是由被告公司员工个人发送,并不能代表被告公司。被告还否认原告6月份已经在公司入职,称未与原告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 涉微信证据占了65%

南沙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的数量和比例都有较大增长。2017年该类案件数量相比2016年增长了130%,2018年上半年较2017年同期增长50%。案件数量占比也由2016年的5.44%,上升至2018年上半年的15.68%。

其中,合同纠纷中有21%的案件显示部分或者全部合同条款通过互联网商定,甚至部分案件出现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

此外,电子证据类型也更加多样,从一开始的电话录音、视频录像为主,变为现在的以聊天记录等的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为主。

据南沙法院统计,在电子证据中,最主要的证据形式是涉微信证据,占所有涉电子证据案件数量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分别占14%,支付宝和QQ共占约7%。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了电子合同这一新的证据类型。

难点:信息发送方主体是谁?聊天记录是否被篡改?

解决:演示登录微信确认身份 比对双方记录辨真假

南沙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孙皓介绍,当前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普遍存在主体确认难、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以微信为例,由于微信并非都通过手机号码实名绑定,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难以判定。”孙皓说,“很多当事人在交易时,交流内容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很难甄别哪些属有效证据。”

此外,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也较难认定。《规程》将其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分析认定。而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当事人取证时除了演示登录微信账户、证明身份的真实性的同时,还要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信息。不过,孙皓同时指出,仅有聊天截图无法作为证据。

广报全媒体记者侯翔宇、魏丽娜 通讯员夏江丽


大洋网


刑事诉讼法将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归类为电子数据,要成为合法证据,需要侦查机关专门进行提取,程序上要求很严格,理论上讲必须是原始证据(一手证据),但是,昨天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了一个诈骗罪的判决书,里面的证据部分其中一个就是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截图!所以,司法实践中可能没那么严格。

当然,很多时候我们可能无法获得对方的聊天记录,所以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聊天记录,这个就是黑客们做的事了,费用也不低。


HACK757


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只有与案件有具体联系的证据才能被法院采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龙山北北路


微信是我们常用的一款即时通讯工具,它和其他软件一样,只是一个由商业公司开发的工具软件,本身没有什么特殊的法律定位,但银行就不同,虽然也是企业,但是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的。这并不是说微信聊天记录就不可以作为证据了。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中,已经进入了民事证据领域,也就是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是却有着严格的规定。因为我们知道,聊天记录保存在用户的设备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家服务商可以保证说用户的聊天记录不会被修改,并做出法律上的担保。有些用户的聊天记录并不是真实的,有可能是通过虚拟聊天软件生成的,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信息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同样是一段对话,因为上下连接的不同,而出现相反的意思等等。

此外,现在微信注册虽说都是实名制,但这其中也存在许多漏洞,也是是注册的并不是本人,或者是匿名的。因此,微信聊天记录想成为有效的证据,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1)聊天记录完整性的证明;

(2)对方的真实身份的认定;

但是这个过程是非常的不容易,难度很大,首先完整性你怎么证明这个你没有修改过或者他人修改过,也许你会说服务商可以证明啊,但现阶段,没有那家服务商会提供,除了技术原因还有商业考量。此外,真实身份认定也很困难,如果是真实的身份注册,相对来说容易些。因此需要自己收集相关证据,越全越好。在这里我也要提示广大群众,要提高网络安全意思,遇到不明情况要多问多了解,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这样才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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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从证据角度来说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只要这些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正常的反应出老板拖欠款项的事实,就可以依据微信聊天记录提起诉讼,并最终获得胜诉。电子证据还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的交换等。随着即时通讯的发展,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很多客观事实,还原过去在某个时间段内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所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司法现实中已是一种常态。


AHTV法治时空


微信聊天记录这种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个是肯定的。但是你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起到相应的证明效力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微信证据属于电子证据,其特性就是你在聊天时无法确认对方的身份,虽然你认为对方是你的老板但是有可能不是,所以你必须证明对方的身份。目前微信与手机号码关联,手机号码都是实名认证的。所以建议你可以保存对方微信首页与对方手机号码进行认证,证明该微信使用人系你的老板。

在与你的老板微信聊天时,一定要保证内容的关键性。你的证明目的是要回你的工资。所以你与老板的聊天记录一定要有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可以证明你工作及工资数额的内容,这样才可以到达你的证明目的。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其特点就是容易剪辑,在诉讼中经过剪辑的证据是无法使用的,所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必须要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得随意剪辑删除。

在民事诉讼中任何证据都要进行原件质证,微信聊天记录也是同样的。但是微信聊天记录原件的质证需要打开微信将你与老板的微信沟通界面进行质证。千万不要认为保存的聊天记录照片就可以作为证据进行质证。

综上,微信聊天记录这种电子证据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你需要明确对方的身份、保证聊天记录的关键性、完整性及载体的原始性,才可以更好的达到你的证明目的,要到你的工资。


范春源律师1


不能,因为现在是网络时代,信息时代。什么都可能有假。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说明什么?证明不了什么?

一个简单的截图,就你一言我一语。如图
是不是说东西卖的很多,是不是说有一个是老板。。。错,其实她也是一个打工的,我老乡。至于这上面的东西是不是很好,也不敢说。

这个聊天记录另一个人有可能是找的托,也有可能是PS过的聊天记录。包括别人转帐的截图,也是不能全信的。
除非是当面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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