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剧情谈财富之中年男性的血脉之困《如果岁月可回头》

继热剧《安家》完结之后,由靳东、李乃文、李宗翰三位中年型男主所演的《如果岁月可回头》再次掀起一波收视热潮。不同于传统电视剧丈夫出轨、妻子哀怨的经典模式,该剧以妻子“背叛”在先,继而探讨男性面对失意与失婚的中年人生境遇。剧中的蓝老师与老白所面对的是妻子咄咄逼人的离婚诉求,而为人内敛沉稳的黄大厨则是遭遇晴天霹雳,自己疼爱有加、含辛茹苦抚养了11年的女儿竟是“别人的孩子”,自己当了11年的“假爸爸”。

如果不是女儿一次偶然的跌倒需要入院输血,黄大厨也许不会知道现实如此讽刺。黄大厨形容自己是身患“绝症”的病人,而这种绝症的无解之处在于难以打开的心结。

话剧情谈财富之中年男性的血脉之困《如果岁月可回头》

亲情与血脉本是不可分割的二元一体,千年以来,财富与事业的传承也遵循着血脉相连的基本原则。当人到中年却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之时,一连串的情感与法律问题接踵而至。情感上,男人如何接纳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法律上,父亲与孩子之间的身份关系究竟如何认定?丈夫是否有权向未履行忠实义务的妻子进行索赔?非自己亲生的孩子有无继承权?

今天,我们借剧情,分别从几个维度进行探讨分析。

关于丈夫向孩子生母索赔。查阅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的生效判决,此类家庭事件并非孤案。丈夫在抚养孩子多年之后突然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孩子生母追索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不在少见。法院会对孩子生母的行为进行定性,生母是否在明知丈夫并非孩子生父,仍隐瞒事实,欺骗丈夫抚养孩子长大,使丈夫与孩子之间形成欺诈性抚养关系的,丈夫请求追索的,法院一般倾向于支持。

关于继承,要先确认自己与非亲生孩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由于我国未建立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对于这种欺诈性抚养关系应如何处理,法律均无明确依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子女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这个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与继子女。养子女与继子女是不是没有限定条件呢》当然不是。如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成立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成立是要形成抚养关系,符合了这些限定条件,才能作为子女继承。而欺诈性抚养关系中非亲生子女,既不是民政部门登记的养子女,也不是男方在知情状态下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我们更倾向于非亲生子女不属于《继承法》第10条意义上的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关于亲子鉴定。丈夫说孩子非亲生的,总得有证据,亲子鉴定无疑是途径之一,可是鉴定又有哪些法律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该条款中的必要证据就变得至关重要,那么,怎样的证据才能达到“必要证据”的证明标准呢?

实践中,很多男方自行携带孩子或孩子的样本,到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得出的结论为“不具有生物学父子(女)关系”的报告,该类报告到底如何定性?法院对这类报告的合法性评判不一,具有未取得夫妻双方同意及采样对象不确定等诸多瑕疵,不能作为否定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但在庭审中经法官再三释明,若女方坚决不同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的,法院倾向于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但如果男方仅以自我怀疑而请求法院进行司法亲子鉴定的,在女方不同意、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驳回男方的申请或主张。因此,男方单方面所取得的亲子鉴定结论虽然有瑕疵,但对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具有较大影响,是必要证据之一。反向看,很多人会说这不是鼓励男方去私下做亲子鉴定,好在诉讼中占据优势地位。我们不鼓励,但也理解男方血脉相承的心理。

前段时间有段抖音在网上被大家热聊。男方怀疑大儿子并非亲生,私下做了亲子鉴定果真不是,于是对小儿子也产生了怀疑。男方愤怒要求离婚,要求两个孩子都归女方抚养。庭审上,女方一开始同意对小儿子鉴定,之后又反悔了。最后法院推定,小儿子虽未鉴定,但基于女方的婚外性行为,且又反悔拒绝对小儿子的亲子鉴定,因此推定小儿子与男方也不存在亲子关系。我们对法院的推定保留意见。也有人说这是女方为了争取小儿子的抚养权采取的一种策略。不管何种,对男性来说都是一种折磨。

关于财富延续。男方一旦发现孩子并非亲生,多会提起离婚,夫妻感情不但濒临破裂,财产亦会遭受分割。但也徘徊在是否离婚边界的,比如剧中的黄大厨,毕竟是养了11年的孩子,投入了大量感情,在情感与法理之间纠结。那么,一份夫妻财产分别制的婚内财产约定,一份遗嘱也许是黄大厨在徘徊之中,可以先行安排的一种理性选择和应对策略。

非亲生子是一时冲动下的产物,他们的出生非由他们自己选择,有时,他们的成长历程也更为艰辛。而对于背负抚养了非自己亲生子女的男性,有无奈,有抉择,对错不是我们所能评价。我们所能做的仅是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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