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還存在這樣的關係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雙方在互相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促進兩國在打擊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決定締結本條約。

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還存在這樣的關係


締約一方有義務根據本條約的規定,應另一方請求,引渡在一方境內發現的被另一方通緝的人員,以便對其進行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

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還存在這樣的關係


可引渡的犯罪只有在引渡請求所針對的行為根據雙方法律均構成犯罪,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才能同意引渡:

1.為進行刑事訴訟而進行引渡的,根據雙方法律,對於該犯罪均可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的刑罰

2.為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6個月

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還存在這樣的關係


引渡請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應當包括或者附有:

1.請求機關的名稱;

2.被請求引渡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國籍、身份證件、職業、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於確定其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的資料;如有可能,有關其外表的描述,該人的照片和指紋;

3.案件說明,包括對犯罪行為及其結果的概述;

4.有關該項犯罪的刑事管轄權、定罪和刑罰的法律規定;

5.有關追訴時效或者執行判決期限的法律規定。

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還存在這樣的關係


但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引渡:

1.被請求方認為引渡針對的是

政治犯罪,或者被請求方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的權利;

2.被請求方有充分的理由認為,請求引渡的目的是基於被引渡人的種族、性別、宗教、國籍或者政治見解而對該人進行追訴或則處罰,或者該人在司法程序中的處境將會因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損害;

3.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僅構成軍事犯罪

4.在被請求方收到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是被請求方國民

5.根據任何一方的法律,由於時效已過或者赦免等原因,被請求引渡人已經被免於刑事責任

6.被請求方已經對被請求引渡人就引渡請求所針對的犯罪作出生效判決或者終止刑事訴訟程序

7.請求方根據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但請求方保證被請求引渡人有機會在其出庭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除外。

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還存在這樣的關係


簽訂引渡條約是兩國關係友好發展的有力體現,可以充分有效的打擊違法犯罪人員潛逃他國規避法律制裁,對外逃人員具有極大的威懾作用,同時我們也注意到一個問題,就是缺席審判的可以拒絕引渡,但是請求引渡的一方能夠保證被引渡人到案後能夠重新開庭審理的除外。

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還存在這樣的關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