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特效藥”換來了拘役


賣“特效藥”換來了拘役

●“民以食為天”,食品、藥品安全一直是消費者關注的重點。但一些經營者為了貪圖小利,明知是假藥,卻無視他人生命健康予以銷售。

● 作繭自縛,最終自食惡果。

● 藥!藥!豈可鬧!錢!錢!賺錢須走正道!


案件故事回放

01

利慾薰心賣假藥


家住巴林右旗大板鎮的女子王某開了一家保健品店。開店之後,王某用心打理著,生意做得還不錯。2018年6月的一天,一名藥品推銷員走進王某店中,向她推銷“雪域××”等治療性功能障礙的藥物。銷售員“口若懸河”,一方面介紹藥品如何有效、銷售前景如何好,一方面又以進貨價格低廉吸引王某購買。在對方的“攻勢”下,王某在其手中以每盒35元的價格購進藥品“雪域××”10盒、以每盒6元的價格購進藥品“精品××”6 盒,將這兩類無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批號的產品在其經營的保健品商店進行出售。

但就在她剛進貨沒多久,這些藥品就給她惹來了事兒。6月28 日,顧客崔某和古某來到店裡購買“特效藥”,在王某的推薦下,二人購買了10盒“雪域××”、3盒“精品××”,共付款1000元人民幣,二人向王某索要了收據。

心存僥倖惹禍端

02

誰知,崔某和古某在食用了這些“重金”買來的藥品後,第二天就出現了頭暈、噁心的症狀,二人懷疑購買的藥有可能是假藥,於是崔某前往巴林右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報案,古某則拿王某給打的收據到巴林右旗人民法院起訴。

得知藥品出了事,王某心急如焚,立即找到二人提出和解。最終王某與崔某、古某達成和解,王某賠償二人人民幣6000元,古某向法院撤回民事訴訟。

訴訟撤了,損失賠了

事情卻未就此結束

03

王某出售假藥案件已由巴林右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移交至巴林右旗公安局。這時,王某悔不當初,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經查,王某向他人銷售“雪域××”、“精品××”共計15盒,實際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1230元。經赤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驗,認定涉案藥品“雪域××”和“精品××”未標註藥品生產企業名稱和批准文號,應按假藥論處。


巴林右旗人民檢察院辦理此案時認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案發後,王某主動賠償損失,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王某犯罪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最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判處王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銷售及相關活動。

04


賣“特效藥”換來了拘役


誠信經營為本

知法犯法要不得

本案中的王某作為保健品店的經營者,本應該為消費者提供放心藥,但為貪圖小利,知法犯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最終自食其果。

藥品不是一般的商品,它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對於假藥,國家規定有明確的範圍和處罰措施。那麼什麼是假藥?如何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呢?對此,該案的承辦檢察官解析道,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變質的藥品;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有這幾類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即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對此,檢察官希望廣大保健用品店的經營者,藥品安全事關千家萬戶,銷售假藥不僅極大破壞了藥品市場的正常秩序,更嚴重危害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王某的案件為藥店經營者敲響了警鐘,經營店鋪,一定要以誠信守法為底線,要從正規途徑進貨,對上門推銷的藥品保持警惕,不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鋌而走險,若為了貪圖小利,置消費者健康於不顧,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希望消費者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防範假藥的意識,一定要去正規的藥店和廠家指定地點購買藥品,如果發現銷售假藥的線索,一定要敢於向有關機關舉報,以法律的手段保護自身合法利益。


賣“特效藥”換來了拘役

信源 | 巴林右旗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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