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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上午,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聯合舉行《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試行)》新聞發佈會。對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及測試車輛,測試申請及審核,測試管理,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本規範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規範》由總則,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及測試車輛,測試申請及審核,測試管理,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附則等6個章節組成,共29項條款,主要內容包括:
適用範圍 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L3級)、高度自動駕駛(L4級)和完全自動駕駛(L5級)。這裡所說的智能網聯汽車通常也被稱為智能汽車、自動駕駛汽車等。
基本要求 對測試主體提出單位性質、業務範疇、事故賠償能力、測試評價能力、遠程監控能力、事件記錄分析能力及符合法律法規等7個條件;對測試駕駛人提出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經過自動駕駛培訓、無重大交通違章記錄等8個方面的要求;對測試車輛提出註冊登記、強制性項目檢驗、人機控制模式轉換、數據記錄與實時回傳、特定區域測試以及第三方機構檢測驗證等6項基本要求。
申請審核 規定由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選擇測試路段並公佈,提出申請測試所需的基本材料。明確測試通知書發放和變更要求及所包含的信息,臨時行駛車號牌申領、發放程序及跨省、市申請測試的相應要求。
基本要求 為加強測試過程中的道路交通管理和安全監管,分別提出了測試相關方在開展測試過程中攜帶通知書、醒目標示、操作接管、車輛轉場和上報測試總結等要求,並明確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撤銷測試通知書、收回臨時號牌的情形。
違章處理 為保證測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時,追究違法違規方的責任,明確了交通違法處理和事故責任認定的依據,以及相應的處理和處罰部門,並規定在發生事故後當事人義務及測試主體和省、市級主管部門的情況報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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