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丨鄭利等14人涉惡案一審公開宣判

掃黑除惡丨鄭利等14人涉惡案一審公開宣判

4月17日,永寧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鄭利等十四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等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

扫黑除恶丨郑利等14人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鄭利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八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處相應的財產刑。法院還依法判決對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並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永寧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自2014年起,被告人鄭利、張志軍、丁華從事高利放貸。

為擴大放貸規模,2015年12月,被告人鄭利指使被告人黃建軍、張志軍、丁華註冊成立寧夏鑫仕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並糾集被告人張強、何家輝、楊國平、李林等人參與,通過建立微信群,交流、分享借貸信息,籌集資金,形成了較為明確的分工。

被告人鄭利等人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錢的心理與被害人簽訂借貸、擔保合同或名為買賣實為抵押的協議,通過扣除“砍頭息”,收取手續費、公證費、違約金,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方式虛高借款金額,並採取暴力、威脅、恐嚇、滋擾、糾纏等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詐騙、強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鄭利等被告人長期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被告人鄭利為首要分子,黃建軍、張志軍、丁華、張強為重要成員,何家輝、楊國平、李林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永寧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利等人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等九項罪名,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所具有的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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