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沒有離婚時主張“青春損失費”的規定

法律上沒有離婚時主張“青春損失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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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在如今可說是件平常事,當作為父母的夫妻雙方如果處理得好,大家好聚好散,孩子會少受些傷害。本律師近期接待了這樣的一個諮詢,“請問凌律師,離婚的時候女方可以向男方提出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嗎?”。在現實生活中有相當多的作為妻子的婚姻當事人堅持認為,自己人生最美好的年華奉獻給了丈夫和家庭,在人老珠黃,青春不再時,被丈夫拋棄了、老了沒有依靠了,心有不甘,那麼作為“背信棄義”的丈夫就應該以物質的形式賠償她的青春損失。對此本律師特作專項簡析如下,與朋友們分享。

法律上沒有離婚時主張“青春損失費”的規定

一、“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

從我國現行的《民法總則》、《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與民事婚姻相關的司法解釋看,並無賠償青春損失費的規定,甚至連“青春損失費”這樣措辭都沒有。實際上“青春損失費”僅僅是一種民間的認識,而不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術語。也就是說由於性別不同和我國的傳統婚戀觀念,在男女雙方戀愛不成、已經解除婚約的、或者離婚時候索要“青春損失費”、“名譽損失費”等這些情況下,人們往往認為女方所受到的傷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這種問題只能靠道德進行調節,要求“青春損失費”的賠償沒有法律規定作為依據的。

法律上沒有離婚時主張“青春損失費”的規定

二、離婚時損害賠償的範圍是有明確規定

1、法律上的損害賠償與民間認識都不是一致的。

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有權主張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女方也可以是男方。

法律上沒有離婚時主張“青春損失費”的規定

2、該損害賠償也不是賠償“青春損失費”。

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並且導致離婚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賠償。

法律上沒有離婚時主張“青春損失費”的規定

最後本律師特別提示,無論是在因戀愛分手的事件、離婚糾紛中,男女雙方關係的實質必然是一種自願行為,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賠償為理由索要賠償是不合理的,“青春損失費”並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與精神損失賠償費相提並論,如果一方願意給予另外一方經濟上補償以達到分手或離婚目的的,法律並不禁止,這屬於一種贈與行為,但必須以金錢或財物的實際交付為準。

法律上沒有離婚時主張“青春損失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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