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离婚时主张“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法律上没有离婚时主张“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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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在如今可说是件平常事,当作为父母的夫妻双方如果处理得好,大家好聚好散,孩子会少受些伤害。本律师近期接待了这样的一个咨询,“请问凌律师,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以向男方提出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吗?”。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多的作为妻子的婚姻当事人坚持认为,自己人生最美好的年华奉献给了丈夫和家庭,在人老珠黄,青春不再时,被丈夫抛弃了、老了没有依靠了,心有不甘,那么作为“背信弃义”的丈夫就应该以物质的形式赔偿她的青春损失。对此本律师特作专项简析如下,与朋友们分享。

法律上没有离婚时主张“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一、“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从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与民事婚姻相关的司法解释看,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甚至连“青春损失费”这样措辞都没有。实际上“青春损失费”仅仅是一种民间的认识,而不是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也就是说由于性别不同和我国的传统婚恋观念,在男女双方恋爱不成、已经解除婚约的、或者离婚时候索要“青春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这些情况下,人们往往认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比男方更大,但这种问题只能靠道德进行调节,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的。

法律上没有离婚时主张“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二、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

1、法律上的损害赔偿与民间认识都不是一致的。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女方也可以是男方。

法律上没有离婚时主张“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2、该损害赔偿也不是赔偿“青春损失费”。

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且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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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律师特别提示,无论是在因恋爱分手的事件、离婚纠纷中,男女双方关系的实质必然是一种自愿行为,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为理由索要赔偿是不合理的,“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或离婚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但必须以金钱或财物的实际交付为准。

法律上没有离婚时主张“青春损失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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