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與物的擔保並存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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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主債權同時設有保證與物的擔保時,如何處理它們之間的關係,《擔保法》第28條做出了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作為《擔保法》所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之一,保證擔保是唯一的人的擔保,債權人應當依法行使擔保權利,積極向保證人主張保證債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要實現保證債權利益,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應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應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和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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